2023年離休干部撫恤金規定是什么?
離休干部撫恤金規定是如果是屬于烈士或者是因公犧牲的情況之下,那么撫恤金應當是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再加上生前40個月本人的工資。如果是因為生病死亡的情況之下,那么是上一年度職工可支配工資的兩倍。
一、離休干部撫恤金規定是什么?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準調整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二、對離休干部遺屬的生活困難補助的規定是什么?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包括離退休干部)死亡后,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規定如下: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以后,遺屬生活有困難的,死者生前所在單位可以給予定期或臨時補助。 (2)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以能維持當地群眾生活水平為原則,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對于在保護、搶救國家資財或在對敵斗爭中犧牲的人員,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一些。遺屬補助費按應享受遺屬補助的人數和標準計算,其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的工資。 (3)補助對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養的下列直系親屬和其他親屬: 1父(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夫年滿60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2母(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妻年滿50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4)上述補助對象參加勞動或農業生產所得的報酬,應作為本人的生活費用,在計算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時,要把這部分收入考慮在內。 (5)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數額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費以后,所余部分應作為遺屬生活費,不足時,再給予補助。扣除標準,由各地區根據本地區一般工作人員的生活水平確定。 (6)遺屬在享受定期補助以后,如遇有特殊困難,死者生前所在單位,還可酌情給予臨時補助。 (7)享受補助的遺屬,因經濟收入增加、就業和人員減少,可根據新的情況減發或者停發其生活困難補助費。 (8)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由死者生前所在單位的經費內支付。國企離退休干部死亡后,對于生活上確有困難的供養直系親屬,可暫由發給撫恤費的單位,按其困難大小給予適當補助。所需費用按現行撫恤費開支渠道解決。 在當代的社會,離退休干部如果因病或者是因為工作死亡的話,是可以享受到撫恤金的發放的,在這里簡單介紹一下撫恤金發放的標準,除此之外,對于離休干部遺屬的生活補助也是有非常明確的規定的,主要就是由單位給予定期或者是臨時的補助。
離休干部一次性撫恤金最新規定
離休干部死亡撫恤金標準為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離休干部死亡撫恤金標準 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 (一)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準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準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 (二)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辦法為: 1、國家機關在職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個月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發。其中: (1)公務員,為本人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 (2)機關技術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之和; (3)機關普通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 2、國家機關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個月享受的國家規定的基本離退休費為基數計發。即本人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本人離退休后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 3、事業單位離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參照機關離休人員死亡一次撫恤金標準和計發辦法執行。 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 (一)一次性撫恤金(工亡補助金)標準 1、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和計發辦法,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和計發辦法執行。 2、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于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3、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屬于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4、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二)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辦法為: 1、工作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后一個月基數工資,即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 2、退休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后一個月享受的基本退休費,即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退休費和退休后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退休費之和。 (一)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 (二)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于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三)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于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的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20個月基本工資;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10個月基本工資; 3、喪葬費標準: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非農戶一人月補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補助190元農業戶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離休干部死亡撫恤金領取流程 1、帶上戶口本,死者身份證,醫保兩證一卡(卡要全部消費掉,卡交上去,就不發回來了),火化大廳開據的三張收據到死者單位調檔。如死者檔案不在原單位,原單位會根據你所提供的單據給你辦理一個綠色調檔證,同時,將留下三張收據中的一張收據。你可持綠色調檔證到所在地區的勞動就業局(部門)的檔案室調個人檔案。 2、如子女辦理調檔,得先讓死者配偶寫出委托書,才能辦理,其中檔案部門的工作人員會讓你將死者的戶身份證、火化收據復印交予檔案室。調出死者檔案后,此時,你的手中還剩下兩張收據。其中一張自己保存,拿著最后一張收據(火化收據)到死者所在的社區,讓社區主任在收據背面蓋上所在社區的圓印章。你可以拿著死者的火化證、蓋有印單的收據、個人檔案、身份證到社會保險公司專門的辦理喪葬的辦公室結算一次性的喪葬補助。 3、該工作人員會根據你提供的個人檔案里的工資數據與電腦里的數據進行核對,核對后打出四張表,表的內容為喪葬費400元(地區略有不同)加上10個月的工資。辦理該事的人會在四張表上蓋上個人名章,后到社保大廳結算處進行復核后,再蓋上復核的工作人員的個人名章,爾后再回到先蓋章的地方讓部門主管領導再蓋上個人名章。 4、辦理完后,歸還個人檔案到勞動部門,歸還檔案后,讓檔案部門在四張表上再蓋上圓印章,此時表有三個個人名章和一個圓印章。其中一張存放在檔案里,另處三張再送到社會保險公司進行結算。 5、工作人員會告之你在辦理完后的一個月后,全部喪葬費打到死者的工資卡中(注:當月工資正常發放)。 離休干部死亡撫恤金如何分配 死亡后被追認為烈士的一次性撫恤金為生前月基本工資(離退休費)80個月、因公死亡的可補40個月、因病死亡的可補20個月,至于喪葬費,要實行火葬才能領取,具體標準沒有統一規定,一般是一次性補助3個月基本工資(離退休費),包干使用,多不用退少也不補。死者的遺屬生活困難的可申請補助。這個遺屬是指死者供養的直系親屬,包括: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在上述范圍的人員,不是所有人都能申請的,如果是以死者工資或退休金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在死者死亡30日內符合下面條件之一,才有資格享受遺屬生活補助費。 1、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死者的配偶男年滿6O周歲、女年滿50周歲的; 3、死者的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的; 4、死者的子女未滿16周歲的,或者滿16周歲但仍在大中小學就讀的; 5、死者的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0周歲的; 6、死者的子女及其配偶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6周歲的; 7、死者的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6周歲的。
離退休干部撫恤金標準
法律主觀:
民發〔2007〕64號《關于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及 離退休人員 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自2004年10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照以下標準執行,烈士為本人生前8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現行渠道解決。”國家機關離休人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個月享受的國家規定的基本離休費為基數計發。1、關于離休干部遺屬的生活困難補助的規定: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包括離退休干部)死亡后,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規定如下: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以后,遺屬生活有困難的,死者生前所在單位可以根據“困難大的多補助,困難小的少補助,不困難的不補助”的原則,給予定期或臨時補助。 (2)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一般以能維持當地群眾生活水平為原則,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執行所在地區的標準)。對于在保護、搶救國家資財或在對敵斗爭中犧牲的人員,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一些。遺屬補助費按應享受遺屬補助的人數和標準計算,其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的工資。 (3)補助對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養的下列直系親屬和其他親屬:①父(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夫年滿60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②母(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妻年滿50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⑧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養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滿16歲,或者滿16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④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弟妹)年未滿16歲,或者滿16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4)上述補助對象參加勞動或農業生產所得的報酬,應作為本人的生活費用,在計算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時,要把這部分收入考慮在內。 (5)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數額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費以后,所余部分應作為遺屬生活費,不足時,再給予補助。扣除標準,由各地區根據本地區一般工作人員的生活水平確定。 (6)遺屬在享受定期補助以后,如遇有特殊困難,死者生前所在單位,還可酌情給予臨時補助。 (7)享受補助的遺屬,因經濟收入增加、就業和人員減少,可根據新的情況減發或者停發其生活困難補助費。 (8)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由死者生前所在單位的經費內支付。 2、關于離休干部逝世后的喪葬補助的規定: 離休干部逝世后,其喪葬補助費與同級在職干部一樣待遇。
法律客觀:
《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第一條 自2004年10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照以下標準執行:烈士為本人生前8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現行渠道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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