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級傷殘補助金等于本人工資乘以27個月;二級傷殘補助金等于本人工資乘以25個月;三級傷殘補助金等于本人工資乘以23個月;四級傷殘補助金等于本人工資乘以21個月;五級傷殘補助金等于本人工資乘以18個月;六級傷殘補助金等于本人工資乘以16個月;七級傷殘補助金等于本人工資乘以13個月;八級傷殘補助金等于本人工資乘以11個月;九級傷殘補助金等于本人工資乘以9個月;十級傷殘補助金等于本人工資乘以7個月。2.按月享受傷殘津貼:一級傷殘津貼等于本人工資乘以90%;二級傷殘津貼等于本人工資乘以85%;三級傷殘津貼等于本人工資乘以80%;四級傷殘津貼等于本人工資乘以75%;五級傷殘津貼等于本人工資乘以70%;六級傷殘津貼等于本人工資乘以60%。3.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法律分析:一、工傷保險項目調整定期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二、工傷保險調整內容1、一至四級工傷職工以及符合領取傷殘津貼條件的五至六級工傷職工,其傷殘津貼在原基礎上上調10%。2、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在原基礎上上調10%。3、生活護理費在原基礎上上調10%。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的護理費每月最低發放標準分別為958元、766元、575元,經上調10%后仍然達不到最低標準的,按最低標準執行。三、工傷保險康復待遇1、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包括治療工傷所需的掛號費、醫療費、藥費、住院費等費用和進行康復性治療的費用。但應注意以下事項:首先,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其次,治療工傷的費用應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最后,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的相關規定處理。2、住院伙食補助費和異地就醫的交通食宿費。職工治療工傷需要住院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規定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由工傷保險基金負擔。3、護理費。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由工傷保險基金負擔。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和30%。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解釋》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第十九條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傷殘津貼是指,工傷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與單位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的,以及工傷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六級傷殘,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本應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但難以安排的,分別由工傷保險基金或用人單位對其按月支付的津貼。工傷職工產生勞動能力障礙,喪失勞動就業機會,自身的行為能力被削弱,與工傷事故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自然應該享受相關的津貼賠償。關于調整工傷一至四級人員傷殘津貼有關問題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12〕48號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委、局(集團總公司)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各有關單位: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第586號令)和市政府《天津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市政府第50號令),現就調整工傷一至四級人員傷殘津貼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一、調整范圍2011年底前享受傷殘津貼一至四級工傷人員(不包括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工傷退休人員)。二、調整標準根據傷殘等級每人每月分別增加津貼:一級傷殘240元,二級傷殘230元,三級傷殘220元,四級傷殘210元。調整后傷殘津貼每月低于1754元的補足到1754元。三、支付渠道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法律客觀:傷殘津貼是指,工傷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與單位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的,以及工傷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六級傷殘,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本應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但難以安排的,分別由工傷保險基金或用人單位對其按月支付的津貼。工傷職工產生勞動能力障礙,喪失勞動就業機會,自身的行為能力被削弱,與工傷事故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自然應該享受相關的津貼賠償。關于調整工傷一至四級人員傷殘津貼有關問題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12〕48號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委、局(集團總公司)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各有關單位: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第586號令)和市政府《天津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市政府第50號令),現就調整工傷一至四級人員傷殘津貼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一、調整范圍2011年底前享受傷殘津貼一至四級工傷人員(不包括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工傷退休人員)。二、調整標準根據傷殘等級每人每月分別增加津貼:一級傷殘240元,二級傷殘230元,三級傷殘220元,四級傷殘210元。調整后傷殘津貼每月低于1754元的補足到1754元。三、支付渠道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二O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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