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勞務報酬的個稅的公式: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勞務報酬是勞動者提供勞務所得的對價。應納稅所得額是當事人的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后的余額。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
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對于辛苦工作一年的員工們來說,年終獎就是最好的消息。畢竟大多數人的年終獎都是一筆不少的錢。一、年終獎個人所得稅稅率1、發放年終獎的當月工資高于5000元時,年終獎扣稅方式為:年終獎*稅率-速算扣除數,稅率是按年終獎/12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對應的稅率。2、當月工資低于5000元時,年終獎個人所得稅=(年終獎-(5000-月工資))*稅率-速算扣除數,稅率是按年終獎-(5000-月工資)除以12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對應的稅率。二、年終獎什么時候發各企業和事業單位每年發年終獎,正常是春節放假日之前發,哪一天發具體不同,具體要看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協議中對年終獎的發放時間是如何約定的。是否發放年終獎,屬于用人單位的工資自主權,但是如果勞動合同或者公司規章制度里有員工年終獎數額或者計算方式,且勞動者付出了勞動,就應該得到相應的年終獎金。在實踐中,如果勞動者想保護自己的“年終獎”,就應該和用人單位簽訂周密的勞動合同,并對年終獎進行細致約定。三、年底雙薪和年終獎的區別年底雙薪和年終獎是兩個不同的概念:1、年底雙薪發放的是工資,它的發放數額、發放時間都是確定的,年底雙薪的決定因素是年底時員工是否在公司工作,即只要年底12月份在公司工作的就應獲得固定一筆收入。2、而年終獎則是一種獎金,是對員工全年勞動的超額勞動報酬,一般根據員工全年工作的考核結果進行發放,而且具體金額的彈性較大。此外,“年底雙薪”與“年終獎”的計稅方式也不同,前者應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計稅;后者則可將獎金平攤到全年各月后再計稅。年底雙薪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批復》規定,應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計稅;年終獎根據《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規定,可以將獎金平攤到全年各月后再計稅。一般情況下,“年終獎”的計稅額會比“年底雙薪”少一些,員工收入越高,這一差異越明顯,但“年終獎”在一年內最多只能計發一次。希望上文的的內容會有所幫助。
法律客觀:年終獎是如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年終獎是不少上班族一年下來的辛苦錢,新個稅計算方法中年終獎是如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也受到了大家的關注。國家雖然實行了新個稅政策,但是年終獎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算法卻沒有調整,網上傳的年終獎個稅新計算方法是虛假的。國家稅務總局已經聲明,所謂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7號)是虛構的,國家稅務總局并沒有對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稅方法進行修訂。年終獎計算公式: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即年終獎的總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正確計算方法:(一)如果,發放獎金當月的工資超過3500,那么先將員工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稅法規定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然后按公式: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即年終獎的總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舉例:張先生年終獎金是24000元,而且當月工資為3600元.我們先算稅率24000÷12=2000元那么對應稅率表應該是10%的稅率和105的速算扣除數。按照公式應納稅額:24000×10%-105=2295元(二)如果,發放獎金當月工資低于3500,那么我們要先用獎金把工資補到3500,再用剩下的獎金來計算。舉例:王女士年終獎19100元,發放當月工資是3400元。那么我們就要從19100元的獎金里面拿100元來把工資補足3500元。用剩下的19000元來計算年終獎個人所得稅。19000元÷12=1583.3元,對應稅率表,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105元。年終獎個稅應繳納:19000元×10%-105=1795元
應納稅所得額 =工資收入金額-各項 社會保險費 -起征點(3500元)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x稅率-速算扣除數 說明:如果計算的是外籍人士(包括港、澳、臺),則 個稅起征點 應設為4800元。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九)偶然所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一)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 (二)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一)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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