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期員工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嗎
“三期”是指女職工的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在女職工“三期”的時候,不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這是從保護女職工享有生育權利的角度出發,確保女職工不因生育而降低收入或者失去工作。但是這樣的保護并不是女職工在“三期”內無法約束了。 “三期”內勞動合同其實是可以解除的,包括:雙方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因勞動者自身過失解除勞動合同,但是需要履行法定的程序;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單位直接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與“三期”的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在三期內能否解除女員工的勞動合同
女職工在三期內的,用人單位不能解除與女員工的勞動合同。三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是指根據法律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女工三期保護勞動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三期女職工的勞動保護法律規定:女職工三期受法律特殊保護,分別指女職工的懷孕期、產期、哺乳期。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對處于三期的女職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和待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六十一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第六十二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
第六十三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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