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兩年以上的員工賠償
辭退兩年以上的員工賠償,一般在你入職的時候會同公司簽訂一份勞動合同以確保甲乙雙方的勞動關系,這份勞動合同是保證雙方權益的有效文件,以下辭退兩年以上的員工賠償。
辭退兩年以上的員工賠償1一、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被解除勞動合同的,沒有經濟補償、
二、用人單位按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三、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其實,我們都知道公司是不會養一個閑人的,若是公司沒理由的辭退一個老員工,那么員工確實得想想自己是否做的有問題,或者自身已經不能為公司帶來效益,自己是不是需要去深造,鍛煉自己,但是所應得的賠償是要拿的,希望以上內容可以幫助到你、
辭退兩年以上的員工賠償2退休返聘人員工傷怎么賠償
案件回放
最近我單位有一名返聘的退休技術人員,在上班途中發生了車禍,單位根據制度規定并考慮到該同志曾為單位做出過突出貢獻,同意他在家修養兩個月,并按月支付80%的'工資、當他回單位銷假上班時,卻拿著此次事故發生的醫療費用單據找到人力資源部,要求單位按工傷為其報銷、請問他能算工傷嗎?我單位沒有為其參加,一定要支付他的工傷費用嗎?
專家解答
退休返聘人員工傷如何賠償?首先,貴公司返聘的這位同志,在上班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受傷,不屬于工傷、因為該技術人員辦理退休手續后,不再具有律調整的勞動者主體資格,其與單位簽訂的是勞務(聘用)協議,不是,其與單位存在勞務關系,而非,不在《勞動合同法》、《工傷保險條例》等勞動法律規定的調整范圍內,不能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認定條件來認定工傷、如貴單位與該同志簽訂的 “返聘協議”合法有效,那么雙方所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為雇傭關系,雙方發生異議應適用于民事法律、
關于該同志此次事故的費用是否應當由貴單位報銷的問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因此,該同志在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應認定為從事雇傭工作中受到第三者人身傷害,雇傭單位(貴單位)對該同志從事雇傭活動中受到的人身傷害,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專家提示
受行業特點、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要求、市場競爭激烈等影響,用人單位通常會選擇聘用兼職、退休人員從事產品研發、技術支持、咨詢顧問、財務等此類 “越老越值錢”的工作崗位,并以此來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確保企業的快速發展、然而,很多用人單位卻忽視了此類人員發生工傷應負的法律責任,反而大大增加了用工成本和法律風險、因此,各用人單位應當積極為兼職人員繳納工傷保險,為退休人員繳納雇主責任險或者意外傷害險,以減少用人單位用工成本支出,避免法律風險、
勞動工傷賠償程序
一、工傷認定:
1、由用人單位在事故發生后30天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不申請的,工傷職工在事故發生后一年內向該機構申請工傷認定、
2、提交材料包括:
單位法人執照或營業執照(復印件);職工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文本原件以及復印件,或者其他能證明職工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出具縣級以上醫院的診療診斷證明書;⑷、受傷人員的、身份證明(復印件);⑸、工傷事故報告、
3、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自接到工傷認定申請或補正材料后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制作《工傷認定決定》,將《工傷認定決定》送達申請人以及受傷害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和用人單位,并抄送經辦機構、如果沒有予以認定,可以向工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在人民政府或是其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二、勞動能力鑒定:
1、由用人單位或者工傷職工(其直系親屬)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填寫《勞動能力鑒定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工傷認定決定》;受傷人員的身份證明(復印件)及其近期照片;出具縣級以上醫院的診療診斷證明書;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的其他材料、
2、直系親屬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需要提供與工傷職工關系的證明、
3、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延長30日、鑒定結論做出之后,單位或者工傷職工對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鑒定結論后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該再次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三、工傷賠償:
1、包括兩部分,一是工傷保險待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單位支付),二是傷殘鑒定賠償、
2、確定傷殘等級后,如果用人單位繳納了工傷保險,員工按照法律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反之員工可以對用人單位提起勞動仲裁、工傷職工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后60日內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待遇、
3、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后,應當在組成仲裁庭后60日內作出仲裁裁決、若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4、在法院判決后,如果用人單位不履行義務,工傷員工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根據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申請執行的期間為2年,并且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6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辭退兩年以上的員工賠償3試用期內辭職應提前30天提出通知?
謠言流傳度:★★★★
迷惑指數:★★★★
謠言:用人單位與新入職員工約定,不管是試用期內還是試用期后,辭職的話需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雙方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辟謠: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說,試用期內員工只要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另外,這個“通知”并沒有要求必須是書面形式、
試用期開除員工不用給賠償?
謠言流傳度:★★★★
迷惑指數:★★★
謠言:試用期就是一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磨合試錯的過程,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無需特別理由,也不需要給經濟賠償、
辟謠: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者在試用期間如果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對于這種情形,用人單位應該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勞動者確實不符合錄用條件、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間并無過錯,且能正常完成崗位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仍需支付經濟賠償、
試用期內沒有工資?
謠言流傳度:★★★★
迷惑指數:★★★★
謠言:有的用人單位為了節省成本,規定試用期內的員工沒有工資或者工資很低,只有轉正后才能正常發放工資、
辟謠:“試工期”不支付工資的做法是違法的、試用期職工與用人單位也存在勞動關系,只要員工事實上提供了勞動,用人單位就應當依法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工作兩年被違法辭退的,按照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的兩倍,需要賠償四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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