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關于企業給職工的經濟補償金的標準工資的計算方法五花八門、眾說紛紜,有的文件上說標準工資是指企業在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職工本人的月平均工資。企業不同,社會上有以下幾種說(算)法:
1、職工本人的月工資表中的基本工資;
2、職工本人的年合同工資表中的總工資數額除12為月基本工資;
3、職工本人的年薪除12為月基本工資;
4、企業所有職工的平均基本工資;
5、企業所有職工的所有收入的月平均數;
6、職工本人所有工資性收入(包括基本工資、加班工資、加薪、獎金、勞保、節假日中的各種福利、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醫保金、伙食補助、誤攴補助、外勤補助、出差補助、工種補助、營養補助、交通費、通訊費等等);
7、職工本人的檔案工資;
8、職工本人上年度的所有的收入等等。從勞動部到各級政府對此類工資的計算標準和方法口徑(或文字上)有點不太相同,執行起來是公說公的理、婆說婆的理,總是出現拉鋸現象。
老板在給職工設工資表時為了少交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醫保、經濟補償金等等,就給職工的基本工資設的很低,職工的基本工資和企業職工的實際收入差距較大。
面對著目前就業形勢難的問題,職工往往不便與老板做更多的交涉。 根據勞動部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十一條 本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依據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又根據 國家統計局 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 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一)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三)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加點工資;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第十一條 下列各項不列入工資總額的范圍:
(一)根據國務院發布的有關規定頒發的發明創造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以及支付給運動員、教練員的獎金;
(二)有關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方面的各項費用;
(三)有關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待遇的各項支出;
(四)勞動保護的各項支出;
(五)稿費、講課費及其他專門工作報酬;
(六)出差伙食補助費、誤餐補助、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
(七)對自帶工具、牲畜來企業工作職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補償費用;
(八)實行租賃經營單位的承租人的風險性補償收入;
(九)對購買本企業股票和債券的職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紅)和利息;
(十)勞動合同制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時由企業支付的醫療補助費、生活補助費等;
(十一)因錄用臨時工而在工資以外向提供勞動力單位支付的手續費或管理費;
(十二)支付給家庭工人的加工費和按加工訂貨辦法支付給承包單位的發包費用;
(十三)支付給參加企業勞動的在校學生的補貼;
(十四)計劃生育獨生子女補貼。
我國的 勞動合同法 規定了用人單位在一定的條件下辭退員工的都要支付 經濟補償金 ,那么經濟補償金包括 住房公積金 嗎?下面小編為大家整理了這方面的知識,歡迎閱讀! 網友提問: 我的 勞動合同 即將到期, 公司 計算經濟補償金時,本人工資標準是否可以扣除我承擔的社會保險費用及 公積金 ?是實發的工資嗎? 律師解答: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經濟補償的基數是勞動者前12個月的 平均工資 ,因此工資包含哪些項目是上述問題的關鍵。對此,《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7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所以說,應當計算經濟補償金時,應當以勞動者應發工資為準,也就是說屬于工資性質的貨幣性收入都應計算在內。 依據《社會 保險法 》的規定,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繳費工資基數一般為其月工資總額,勞動者應承擔的繳納部分由單位代扣代繳,所以,勞動者的社會保險費部分屬于其工資的一部分。同樣,根據公積金繳納相關規定,勞動者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可見,個人繳存的公積金也是屬于工資的一部分。
法律客觀:《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十九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單位應當于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由受委托銀行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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