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加班費計算標準
法律主觀:
一、勞動法加班費計算方法及標準(一)標準工時制下的加班費計算標準與方法:加班費支付標準: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在標準工作日內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加班費計算公式如下:1、平時(超過8小時)加班費=月工資標準/21.75÷8小時×加班時數×150%。2、雙休日加班費=月工資標準/21.75÷8小時×加班時數×200%。3、法定節假日加班費=月工資標準/21.75÷8小時×加班時數×300%。(二)綜合計算工時制下的加班費標準與方法:用人單位經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在綜合計算工時周期內,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即8小時(或40小時),但如果計算周期內勞動者的總實際工作時間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則超過的部分應視為延時加班,應當按照不低于員工工資150%的標準支付加班工資;如果安排員工在法定節假日加班的,則應當按照不低于員工工資300%的標準支付加班工資。在綜合計算工時制下,不存在休息日加班的情況,自然也不存在支付休息日加班費的問題。(三)不定時工作制下的加班費標準與方法:用人單位經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由于工作性質的特殊,勞動者每一工作日沒有固定上下班時間限制,因此,不存在延時加班和休息日加班的情形。至于員工在法定節假日工作是否應支付加班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未要求支付,實踐中,大部分地區也不將此種工作制下的員工在法定節假日工作視為加班。但個別地區有不一致的規定,如上海,將不定時工作制下的員工在法定節假日工作視為加班,用人單位應按照不低于員工工資300%的標準支付加班工資。二、勞動法關于辭退補償標準勞動法關于辭退補償標準:屬于《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情形之一的,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屬于違法辭退的,按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支付賠償金;屬于過失性辭退的,用人單位不需要賠償。三、勞動法加班工資加班工資分為三種情況,一是正常工作日中的加時加班,二是,正常休息日的加班,三是,法定節假日的加班。我國勞動法在第四十四條對此三種加班情況下的工資報酬支付標準作出了規定。我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法律客觀:
導讀:如果勞動合同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的,應當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準。應當注意的是,如果勞動合同的工資項目分為“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職務工資”等,應當以各項工資的總和作為基數計發加班費,不能以“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或“職務工資”單獨一項作為計算基數。如果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時,應當以實際工資作為計算基數。凡是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都屬于實際工資,具體包括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范圍的解釋》中規定“工資總額”的幾個組成部分。但是應當注意一點,在以實際工資都可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時,加班費、伙食補助和勞動保護補貼等應當扣除,不能列入計算范圍。加班費相關規定:按照勞動部《關于印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通知》,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1)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2)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3)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加班費計算方法及標準
加班費計算方法及標準是: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150%的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300%的報酬。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后,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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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計算方法及標準是怎樣的?
法定節假日加班日工資的算法是: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21.75天乘300%。法定休息日加班工資的算法是: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21.75天乘200%。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根據規定,要是用人單位在休息休假的時間內需要安排員工加班加點的話,則此時需要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支付其相應的加班費。同時法律也賦予了員工拒絕加班的權利,不過在一些特殊情況下也是不可以拒絕的。那大家知道加班費計算方法及標準是怎樣的嗎?下面就讓我來為你做詳細解答吧。一、加班工資的計算方法 1、用人單位在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休息日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可以給勞動者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給補休,應當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2、計算加班工資的基數不一定是勞動者的全部工資。在確定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時,勞動合同中對工資有約定的,按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員工代表通過集體協商,在集體合同中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正常出勤月工資的70%確定。要注意的是,如果上述辦法確定的加班工資計算基數低于最低工資的,則要按最低工資計算。 3、計算加班工資時,日工資按平均每月工作時間21.75天折算,小時工資則在日工資的基礎上再除以8小時。即加班工資計算方法為: 節假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乘300% 休息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乘200% 4、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規定,全體公民放假的法定節假日為元旦、勞動節、端午節和中秋節1天、春節和國慶節各3天,共計11天,而休息日一般為星期六和星期天,即通常所說的雙休日。因為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的性質不同,所以加班工資也不一樣,節假日的加班工資要高于休息日的加班工資。二、加班工資的標準是什么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六、四十一、四十四條規定:勞動者每日工作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得超過四十四小時;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的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別情況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自身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a、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b、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c、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目前,國家規定的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別為21.75天和174小時,職工的日工資和小時工資應按此進行折算。 其中在不同時間段加班的計算標準是不同的。如果單位安排了員工加班,但是有沒有支付加班費或者沒有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來支付的話,則單位的行為就是屬于違法的,此時可以采取法律手段來維護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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