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無書面勞動合同而形成的事實勞動關系
2、無效勞動合同而形成的事實勞動關系
3、雙重勞動關系而形成的事實勞動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八條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事實勞動關系的認定標準有:(1) 雙方是否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2) 用人單位是否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3) 用人單位是否為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根據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條規定:“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只要形成勞動關系,即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并為其提供有償勞動,適用勞動法。”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1、3、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三)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符合第一條規定的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補簽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終止勞動關系,但對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勞動者,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訂立。
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四)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五)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引發爭議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以上就是針對“事實勞動關系的認定標準有哪些?”的問題進行的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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