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自愿辭職不能領失業金,本人自愿主動辭職的,不屬于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情形,不可以領取失業金。
法律客觀:《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主動辭職不可以領失業金。
員工主動離職一般是不能領取失業金的,領取失業金的前提是自己必須滿足失業金的領取條件才可以。而且在失業金的申請條件中有一條就是,員工非本人意愿離職才可領取失業金,如果是員工本人主動離職的話是不可以領取失業金。
一般要求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也就是終止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人員可以按照規定領取失業金。而對于勞動者提出辭職的不屬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范圍,是無法享受失業保險金的。
失業金的好處:
1、為失業者提供短期的經濟支持。這可以幫助失業者在失業期間維持正常生活,緩解經濟壓力,減少心理負擔,避免嚴重的生活困難。
2、支持失業者尋找新的工作。失業金可以緩解失業者的經濟壓力,為其提供更多的時間和精力尋找新的工作機會。這將提高失業者的競爭力和就業機會。
3、降低失業率。由于失業金的存在,許多人可能會更容易接受新的工作機會,降低了失業率,刺激了經濟增長。
4、為社會帶來可持續性的利益。由于失業金可以幫助失業者重新就業,提高失業者的技能和競爭力,從長遠來看,這將會帶來可持續性的社會利益。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失業保險金
勞動者因個人原因自己辭職的,一般是不可以領失業金的;如果是因單位的原因而被迫辭職的,則可以領失業金,但還需符合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等條件。
法律客觀: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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