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簽勞動合同和倒簽勞動合同的區別
法律分析:勞動合同“補簽”,即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事后簽訂勞動合同,把合同期限往前移,簽訂日期為補簽合同的時間。勞動合同“倒簽”,也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事后補簽勞動合同,將合同期限往前移,同時將簽訂日期寫成勞動關系建立之初的時間,即簽訂日期造假,簽訂日期并非簽合同當天的日期,而是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合同開始的日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倒簽合同和補簽合同的區別
倒簽合同和補簽合同的區別:
1、補簽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事后簽訂勞動合同,把合同期限往前移,簽訂日期為補簽合同的時間;
2、倒簽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事后補簽勞動合同,將合同期限往前移,同時將簽訂日期寫成勞動關系建立之初的時間。
針對補簽、倒簽勞動合同的操作問題,特提出如下三點建議:
1、勞資雙方均將勞動合同簽字日期倒簽;
2、倒簽的勞動合同期間包含已經履行的事實勞動關系期間;
3、倒簽時,要特別注意勞動合同中的條款與內容是否與事實勞動關系期間已經履行的情況一致。如果補簽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高于事實勞動關系期間實際的工資標準,可能遭遇員工主張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問題。
綜上所述,“倒簽”勞動合同,勞動者往往拿不到用人單位未按期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因為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舉證難的問題。并且,如果“倒簽”是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的共識,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就符合民法關于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就是有效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合同倒簽是什么意思
合同倒簽是什么意思法律分析: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的過程,是雙方自愿協商并達成共識的過程,無論是從用工開始就訂立的合同,還是事實勞動關系成立后補簽的合同(即倒簽合同),只要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都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倒簽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已經建立事實勞動關系一段時間后補簽勞動合同的現象。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倒簽勞動合同后,不能再主張二倍工資。倒簽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已經建立事實勞動關系一段時間后補簽勞動合同的現象。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倒簽勞動合同后,不能再主張二倍工資。
理由如下:一、法律法規規定對勞動爭議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以上法律規定說明,對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爭議,當事人雙方可以自愿協商,達成和解協議,在自愿協商的基礎上達成的和解協議受法律的保護。
衍生問題:
合同詐騙罪的立案標準?合同詐騙金額在二萬元以上的,即可立案。一、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規定,合同詐騙罪立案標準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二、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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