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要確定你和單位之間形成的是不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勞務關系不受勞動法保護。
2,如果是勞動關系的話,可以去你當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確定勞動關系。
3,確定勞動關系后,如果你入職滿一個月不滿一年,可以自入職第二個月起主張二倍工資,最多11個月。如果已經入職滿一年了,未簽合同的二倍工資就不能主張了。
4,可以要求公司給你補繳自你入職當月至你離職當月的社保。
5,如果你無過錯而被公司辭退,你可以主張賠償金。賠償金是經濟補償的2倍,也就是常說的2N。根據工齡計算。
我國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如果出現了沒有簽合同被辭退,是有補償的,用人單位用工滿一個月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應當從滿一個月的次日起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如果單位是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勞動者還可以要求支付賠償金。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具體標準如下:
1、年限計算標準: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不再限定補償年限(12年)
3、工資計算基數: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這里的工資是指勞動者的應得工資,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未簽訂勞動合同而辭職時老板又不支付工資的,有以下幾種解決途徑:
1、和老板協商解決;
2、當地勞動局內設機構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回工資。該程序是專門為了解決勞資糾紛的,效果很好,不用交任何費用;
3、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4、可以向勞動監察機構投訴,由其責令用人單位改正。
5、未簽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收集以下證據:卡、銀行流水等支付憑證;用人單位發放的工作證、工作牌、花名冊、工作服;入職表等記錄證明;請假條、考勤表、報銷單據、開會通知、會議記錄、加班證明等;社保局打印并蓋章的社保清單、地稅局打印并蓋章的個稅完稅證明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未簽勞動合同但是被裁員了,用人單位應該根據該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每滿一年補償其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補償半月的工資。且未簽訂合同的期限自用工之日超過一個月的,勞動者可以獲得最多不超過十一個月的每月雙倍的工資的補償。
法律客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考勤記錄;(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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