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申請職業病診斷鑒定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一)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包括在崗時間、工種、崗位、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名稱等);(二)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結果;(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四)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還需要個人劑量監測檔案等資料;(五)與診斷有關的其他資料。
法律客觀:《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職業病診斷需要以下資料:(一)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包括在崗時間、工種、崗位、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名稱等);(二)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結果;(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四)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還需要個人劑量監測檔案等資料;(五)與診斷有關的其他資料。《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第十九條勞動者可以選擇用人單位所在地、本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按照《職業病防治法》、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和國家職業病診斷標準,依據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臨床表現以及輔助檢查結果等,進行綜合分析,作出診斷結論。
一、根據《職業病防治法》有關規定,職業病鑒定程序如下:
1、申請
當事人向作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鑒定申請。鑒定申請需提供的材料包括:鑒定申請書,職業病診斷病歷記錄,診斷證明書,鑒定委員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審核
職業病診斷鑒定辦事機構收到當事人的鑒定申請后,要對其提供的與鑒定有關的資料進行審核,看有關材料是否齊備、有效。
職業病診斷鑒定辦事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10日內完成材料審核,對材料齊全的發給受理通知書;對材料不全的,通知當事人進行補充。必要時由第三方對患者進行體檢或提取相關現場證據.當事人應當按照鑒定委員會的要求,予以配合。
3、組織鑒定
參加職業病診斷鑒定的專家,由申請鑒定的當事人在職業病診斷鑒定辦事機構的主持下,從專家庫中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當事人也可以委托職業病診斷鑒定辦事機構抽取專家,組成職業病鑒定委員會,鑒定委員會通過審閱鑒定資料,綜合分析,作出鑒定結論。
4、鑒定書
鑒定書的內容應當包括:被鑒定人的職業接觸史;作業場所監測數據和有關檢查資料等一般情況;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的主要爭議以及鑒定結論和鑒定時間。鑒定書必須由所有參加鑒定的成員共同簽署,并加蓋鑒定委員會公章。
5、異議處理
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可以向做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鑒定。
二、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勞動者、用人單位基本信息;
2、診斷結論。確診為職業病的,應當載明職業病的名稱、程度(期別)、處理意見;
3、診斷時間。
擴展資料
一、鑒定職業病機構:職業病鑒定實行兩級鑒定制,省級職業病鑒定結論為最終鑒定。
1、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負責職業病診斷爭議的首次鑒定。
2、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鑒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鑒定組織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鑒定。
二、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指定辦事機構,具體承擔職業病鑒定的組織和日常性工作。職業病鑒定辦事機構的職責是:
1、接受當事人申請;
2、組織當事人或者接受當事人委托抽取職業病鑒定專家;
3、組織職業病鑒定會議,負責會議記錄、職業病鑒定相關文書的收發及其他事務性工作;
4、建立并管理職業病鑒定檔案;
5、承擔衛生行政部門委托的有關職業病鑒定的其他工作;
6、職業病診斷機構不能作為職業病鑒定辦事機構。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職業病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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