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勞動合同賠償標準是什么
法律分析:1、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2、至于雙倍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八條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似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無效的勞動合同有哪些
一、無效的勞動合同有哪些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雙方對無效勞動合同都可以不予履行。已經履行的,如屬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的無效勞動合同,并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但是,對無效部分必須依法加以修改。 根據《 勞動法 》的規定,下列 勞動合同無效 : 1、違反法律、行政 法規 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違反法律、法規,包括 簽訂勞動合同 的主體不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即用人單位一方不具有法人資格或者不能獨立承擔 民事責任 ;勞動者一方不具備勞動能力,尚不滿16周歲等。或者勞動合同的內容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即勞動條件惡劣,勞動報酬低于國家和當地規定的 最低工資標準 等。 2、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違背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的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屬違法行為,因此,通過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自然無效。 勞動合同是否有效,必須由法律規定的專門機關進行確認,其他組織和個人都無權確認。確認勞動合同無效的專門機關是“ 勞動爭議仲裁 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只有這兩個機關的決定具有法律效力。 二、勞動合同無效該怎么辦 《勞動法》第97條規定,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的 無效合同 ,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何承擔賠償責任呢?勞動部在《違反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中對此進行了明確,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或訂立部分無效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勞動者損失。 具體賠償項目,按下列規定執行: 1、造成勞動者 工資 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勞動者,并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 2、造成勞動者的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 3、造成勞動者 工傷 、醫療待遇損失的,除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于 醫療費用 25%的賠償費用; 4、造成 女職工 和未成年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當支付相當于其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5、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如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比照違反和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的支付標準賠償損失,實際上和 經濟補償金 數額一樣,也按照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計算。 導致 無效的勞動合同 出現原因,主要是因為在具體簽訂合同的時候,違反了我國相關法律中的規定。而勞動合同一旦被認定為無效的,那么就無法再切實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此時,要是不幸產生了糾紛的話,建議可以委托專業的 律師 來幫助進行處理。
無效的勞動合同是什么?
,從訂立時起就沒有 法律約束力 ,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根據無效的勞動合同要求另一方履行或 承擔違約責任 。 2、對 無效勞動合同 的處理,既包括以返還財產方式將雙方當事人的財產關系回復到合同訂立前的狀態,也包括追究當事人的締約責任,重點是追究當事人的締約責任,締約責任是根據雙方當事人原締約過錯來確定的。只要存在締約過錯,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均應對自己的的締約過錯承擔相應責任,對用人單位一方承擔締約責任比較好掌握,這在《勞動法》第九十七條中有明文規定。 3、根據勞動法第十八條第三者二款規定:“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 合同部分無效 ,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第九十七條規定:“由于用人單位原因訂立的無效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 承擔賠償責任 ”。 4、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處理對于部分無效的勞動合同,因不影響勞動合同的整體效力,處理時應根據勞動法和集體合同的規定對該無效部分條款作出調整。 5、一方面,無效部分之外按勞動合同的約定確定權利義務;另一方面,對無效部分,應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除此之外,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合同無效的,用人單位還應按照勞動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6、對勞動合同全部無效的處理對于全部無效的勞動合同,勞動者在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 提供勞動力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并應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等費用。
無效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主體是什么
2009年4月自學考試《勞動法》真題單項選擇題第11題
無效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主體是(?。?/p>
A.用人單位
B.勞動者
C.第三人
D.既可能是用人單位也可能是勞動者
查看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 D
校名師權威解析: 見《勞動合同法》第86條。本題考察無效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主體。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造成勞動合同無效的主體既可能是用人單位,也可能是勞動者,例如勞動者以欺詐的手段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導致勞動合同無效。所以承擔責任的主體既可能是用人單位也可能是勞動者。注意與《勞動法》規定的不同。勞動法規定無效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主體只能是用人單位,見教材第97頁。引申掌握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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