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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勞動糾紛需要怎么調解?勞動爭議調解的方式有哪些?(勞動爭議的調解辦法有哪些)

首頁 > 勞動人事2023-09-15 13:29:41

勞動爭議處理方式有哪些?

現實生活中勞動爭議非常常見,但是很多人在發生勞動爭議后不知道該如何是好,很多人可能會因此放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或者多走很多彎路,浪費時間和精力,那么接下來就帶大家一起來看一下勞動爭議處理方式有哪些?一、勞動爭議處理方式有哪些      1、協商程序      協商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問題發生后,通過私下溝通的方式解決爭議問題。在勞動爭議中,爭議的雙方是特定的,一方必須為用人單位,另一方必須是用人單位的員工即勞動者。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通過協商解決爭議,有利于促進問題的快速解決。但是,協商程序不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雙方可以協商,也可以不協商,完全出于自愿,任何人都不能強迫。      2、申請調解      調解程序是指勞動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就已經發生的勞動糾紛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的程序。      根據《勞動法》規定:在用人單位內,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負責調解本單位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委員由單位代表、職工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      與協商程序一樣,調解程序也由當事人自愿選擇,且調解也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一方反悔,同樣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仲裁程序      仲裁程序是勞動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將糾紛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仲裁委依法開庭審理,并作出仲裁裁決。仲裁勞動爭議的法定前置程序,爭議發生后必須經過仲裁,不得直接起訴到法院。經仲裁依法作出的裁決書是具有法律強制力的,公司方如不履行,勞動者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4、訴訟程序      根據《勞動法》第83條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訴訟程序的啟動是由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的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后啟動的程序。訴訟程序具有較強的法律性、程序性,作出的判決也具有強制執行力。二、勞動仲裁可以申請財產保全嗎      可以,公司拖欠工資被仲裁,可能出現注銷或變賣財產的情況,財產保全即可助你討薪一臂之力,員工可在仲裁階段向委員會申請,并由仲裁機構向所在地法院申請。      【法律依據】      《關于加強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機制建設的意見》      (二)規范保全程序銜接。仲裁委員會對在仲裁階段可能因用人單位轉移、藏匿財產等行為致使裁決難以執行的,應告知勞動者通過仲裁機構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勞動者申請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及時向人民法院轉交申請書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書等相關材料。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駁回申請的,應將裁定書送達申請人,并通知仲裁委員會。      以上就是整理的勞動爭議處理方式有哪些的相關內容,綜上所述,勞動爭議有多種處理方式,比如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需注意的是勞動仲裁是勞動訴訟的前置程序。

發生勞動爭議的處理方式

發生勞動爭議的處理方式

  發生勞動爭議的處理方式,當人們進入到職場參加工作時,難免會遇到一些勞動爭議的問題,那么當問題發生時我們就要想辦法解決,接下來我就給大家分享關于發生勞動爭議的處理方式。

  發生勞動爭議的處理方式1

   一、發生勞動爭議找哪個部門處理

  1、目前,我國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2、按規定,勞動爭議調解不是必經程序,但是要去法院起訴前,必須先經勞動仲裁委處理,法院才會受理。

   二、處理方式有哪些

   1、協商(和解)

  (1)協商達成一致,應當簽訂書面和解協議。和解協議對雙方當事人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2)經仲裁庭審查,和解協議程序和內容合法有效的,仲裁庭可以將其作為證據使用。但是,當事人為達成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協所涉及的對爭議事實的認可,除外。

   2、調解

  (1)調解委員會由勞動者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人數由雙方協商確定,雙方人數應當對等。勞動者代表由工會委員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勞動者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委員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沒有提出調解申請,調解委員會可以在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后主動調解。

  (2)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委員會印章后生效。

  生效的調解協議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a.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b.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15日內共同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審查申請。仲裁委員會受理后,對程序和內容合法有效的調解協議,出具調解書。

  c.一方當事人在約定的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調解協議合法有效且不損害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利益的,在沒有新證據出現的情況下,仲裁委員會可以依據調解協議作出仲裁裁決。

   3、仲裁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和企業方面代表組成。

  仲裁時效: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例外: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不受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2)舉證責任倒置:證據由用人單位掌握的,由單位舉證,否則單位承擔不利后果。

  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

  (3)集體勞動爭議: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請求的,可以推舉代表參加調解、仲裁或訴訟活動。

  (4)仲裁裁決:下列爭議做出的仲裁裁決對用人單位為終局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勞動者對該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a.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金額的爭議;

  b.因執行國家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方面發生的爭議。

   4、訴訟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同一仲裁裁決同時包含終局裁決事項和非終局裁決事項,當事人不服該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按照非終局裁決處理。

  發生勞動爭議的處理方式2

   一、勞動糾紛找哪個部門

  1、找委員會進行調解。

  2、調解不成的找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對案子做分析并做出仲裁。

  3、雙方當事人如果對勞動仲裁不服或有異意,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請勞動糾紛訴訟。

   二、勞動糾紛的解決方式:

  1、協商程序。協商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爭議的問題直接進行協商,尋找糾紛解決的具體方案。與其他糾紛不同的是,的當事人一方為單位,一方為單位職工,因雙方已經發生一定的勞動關系而使彼此之間相互有所了解。雙方發生糾紛后最好先協商,通過自愿達成協議來消除隔閡。實踐中,職工與單位經過協商達成一致而解決糾紛的情況非常多,效果很好。但是,協商程序不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雙方可以協商,也可以不協商,完全出于自愿,任何人都不能強迫。

  2、申請調解。調解程序是指勞動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就已經發生的勞動糾紛向委員會申請調解的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條規定:在用人單位內,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負責調解本單位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委員由單位代表、職工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一般具有、政策水平和實際工作能力,又了解本單位具體情況,有利于解決糾紛。除因簽訂、履行集體發生的爭議外均可由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但是,與協商程序一樣,調解程序也由當事人自愿選擇,且調解協議也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一方反悔,同樣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仲裁程序。仲裁程序是勞動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將糾紛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處理的程序。該程序既具有勞動爭議調解靈活、快捷的特點,又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是解決勞動糾紛的重要手段。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國家授權、依法獨立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專門機構。申請勞動仲裁是解決勞動爭議的選擇程序之一,也是提起訴訟的前置程序,即如果想提起訴訟打勞動官司,必須要經過仲裁程序,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4、訴訟程序。根據《勞動法》第83條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訴訟程序即我們平常所說的。訴訟程序的啟動是由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的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后啟動的程序。訴訟程序具有較強的法律性、程序性,作出的判決也具有強制執行力。

解決勞動爭議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發生勞動糾紛的解決方式如下:
1、雙方自行協商。雙方通過協商方式自行和解,是當事人應首先爭取解決爭議的途徑。當然協商解決是以雙方自愿為基礎的,不愿協商或者經過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當事人可以選擇調解程序或仲裁程序;
2、調解程序。當事人可以向本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程序是自愿的,只有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申請調解,調解委員會才能受理該案件;當事人可不經過調解而直接申請仲裁。另外,工會與用人單位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不適用調解程序,當事人應直接申請仲裁;
3、仲裁程序。若經過調解雙方達不成協議,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仲裁程序是強制性的必經程序,也就是說,只要有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且符合受案條件,仲裁委員會即應予受理;當事人如果要起訴到法院,必須先經過仲裁程序,未經過仲裁程序的勞動爭議案件,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
4、法院審判程序。當事人如果對仲裁裁決不服,可以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
仲裁流程如下:
1、提交申請書: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并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
2、仲裁受理: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3、開庭審理:仲裁庭應當于開庭的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訴自理,對被申請人可以做缺席裁決。
4、仲裁調解: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協議。
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
5、仲裁裁決: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延長期限不超過十五日。
仲裁庭裁決后應當制作仲裁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綜上所述,勞動爭議解決的主要方式有協商程序。協商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爭議的問題直接進行協商,尋找糾紛解決的具體方案。申請調解。調解程序是指勞動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就已經發生的勞動糾紛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的程序。仲裁程序。仲裁程序是勞動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將糾紛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處理的程序。訴訟程序。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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