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合同簽了 ,但是不給錢怎么辦
在一家煤礦下井時腰骨折了,已經和煤礦簽了賠償合同,應給賠償5萬元,但是一直不履行。應該怎么辦?有這方面的法律知識嗎 ???請高人賜教?本人不勝感激!!! 先謝謝啦可以起訴。合同相對人在簽訂合同以后不給錢,從法律上講可以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是指合同成立生效后,負有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此時合同相對人可以依據相關法律請求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承擔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等違約責任。
法律分析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達成的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情形,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顯失公平的合同、協議是指一方在緊迫或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而訂立的明顯對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第二,從立法的精神和目的來看,法律設定但書條款,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達成的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情形,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目的在于保護弱勢方在緊急情況下簽訂的不公平協議能得到法律公正的保護,顯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極不對等,經濟利益上不平衡,因而違反了公平合理原則。工傷賠償協議私了反悔的話,是不應許的,法律規定顯失公平的合同應予撤銷,不僅是公平原則的具體體現,而且切實保障了公平原則的實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裁員不賠償怎么辦
勞動者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開除、解雇、炒魷魚),是否應該支付補償或賠償,大體分以下四種情況。如果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或者沒有履行合法程序,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于《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違法解除的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標準為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俗稱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N;
3、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并且沒有提前1個月書面通知勞動者的,除了支付經濟補償金外,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總計N+1;
4、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勞動者;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并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簽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不給錢
解除勞動合同后用人單位不給工資的,員工可以收集證據向單位所在地的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投訴,或者也能直接申請勞動仲裁處理,申請勞動仲裁時需要準備仲裁申請書,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相關證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該在解除勞動關系時一次性付清所有工資。
一、解除勞動合同不給工資怎么辦? 解除勞動合同不給工資的,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并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二、解除勞動合同不給工資申請仲裁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1)勞動仲裁申請書(詳細陳述申請事項事實理由,一式兩份或按被申請人人數提供; (2)申請人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當面簽定并提交《授權委托書》,注明委托事項,同時提交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律師事務所派出的執業律師,應提供執業律師的證件復印件: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公民,應提供與委托人簽訂的不收費代理協議書,以及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間的關系的法律資料; (4)被申請人工商注冊信息資料; (5)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證明材料包括:勞動合同、暫住證、工作證、廠牌、工卡、工資表(單)、入職登記表、押金收據、以及被處罰憑證和被開除、除名、辭退、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通知或證書等)。申請人提交證明材料時,應附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審核后退回原件; (6)《提交證據材料清單》一式兩份; 在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如果用人單位能證明員工的過錯行為,已經嚴重影響到了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這時候可以要求員工支付賠償金,賠償金可以從員工工資中扣除一部分,但沒有任何正當理由拒絕給員工發工資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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