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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能同時要嗎,兩者有什么不同?(經濟賠償金與補償金能同時適用)

首頁 > 勞動人事2023-09-16 09:31:07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可以同時主張嗎

勞動者是不能同時主張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的。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賠償金,賠償金屬于法定責任,帶有懲罰意味;而依法解除合同但符合法定情形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具有補償性質;兩者不可以兼得。
經濟補償金是什么
1、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我國法律一般稱作經濟補償。
2、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金有上限嗎
經濟補償金有上限,一是支付年限不超過12個月;二是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本人工資不超過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裁減:
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不能同時主張嗎?

廣東國暉律師所現有執業律師200多名,輔助人員600多名,在北京、上海、廣州、天津、杭州、長沙、佛山、香港等設有分所。 國暉所下設婚姻部、房產部、刑事部、涉外部等十幾個專業部門,實行“專業化分工、規范化管理”的運作模式,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內部合作機制,形成了成熟的團隊服務模式,為更有效的保障當事人權益提供了條件。去年年初,我應聘進入一家房產公司擔任經理助理,與公司簽了兩年的合同。
我的上司是一位非常挑剔的人。去年年底時,因為提交的營銷策劃沒達到他的要求,他訓了我一頓。次日正好周末,我收到了公司的一封信,說我不適合公司的發展要求,要與我解除勞動合同。因為和上司實在相處不好,我覺得再待下去沒有意思,也同意離開。但后來在結算工資及其他費用時我與公司發生了糾紛,隨后就申請了仲裁。仲裁時,我提出了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請求。仲裁裁決支持了我關于經濟補償金以及關于部分工資的訴請。公司不服裁決提起了訴訟。仲裁期間,我也自學了一點法律。我認為,公司解除與我的勞動合同屬于不當解雇,還應當支付我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所以我也提起了訴訟。但最后,法院并沒有支持我的這項請求。我不知是什么原因,難道是我對《勞動合同法》的理解不對嗎?讀者小余小余:你所提的問題是許多勞動者在被解雇后經常會碰到的問題。也就是說,對于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我們有哪些權利?在仲裁和訴訟中,我們如何行使權利才能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護?我們首先要了解《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行使解雇權的相關規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個人存在過失,用人單位依照第三十九條規定行使解雇權的無須承擔補償責任;存在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的,即勞動者身體狀況的原因、工作能力的原因以及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勞動合同不能履行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但需給予經濟補償金。此外,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經協商一致也可以無理由解除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除符合上述三種情況外,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均屬違法,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從上述規定看,支付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合法解除勞動關系應承擔的法定義務,而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則是用人單位違法行使解雇權時應當承擔的法定賠償責任,兩者性質完全不同。對于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合同,勞動者同意并只主張經濟補償金的,因考慮到勞動合同的合法解除還包括無理由協商一致解除的情形,故在司法實踐中仲裁部門對勞動者的上述請求通常會予以支持。但對于主張了經濟補償金后又主張違法解除合同賠償金的,仲裁員會要求其明確請求,并只能擇一予以處理。而勞動者在仲裁時已明確的訴請及其對解雇行為性質的意見,將會對其今后訴訟產生影響。因此,在提起仲裁時勞動者應充分考慮,理性選擇。小余,你在接到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通知后,選擇了要求用人單位承擔合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承擔的法定義務并獲得了支持。在此之外,你還要求公司承擔違法解除合同的懲罰性賠償責任,兩項請求顯然是矛盾的,你的請求難以同時獲得支持。法院對你新增加的關于違法解除賠償金的請求未予支持,是有依據的。

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的區別

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的區別

  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的區別, 在很多的的勞動合同糾紛的一些案例中,我們市場會看到這些字眼,就是賠償金和經濟補償金,很多人都會以為賠償金其實就是經濟補償金,他們是不一樣的,以下分享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的區別。

  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的區別1

   (一)、兩者支付條件不同

  1、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大致有以下幾種情形:

  (1)勞動者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非過失性辭退勞動者;

  (4)用人單位依法裁員;

  (5)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備注: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除外);

  (6)特殊情形下用人單位停止經營而導致勞動合同終止;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什么情況下適用賠償金?

  在《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之外,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也就是說,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法律依據的(即“違法終止或解除”),勞動者可以選擇:(1)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2)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直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當用人單位違法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如果選擇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無權再要求用人單位向其支付賠償金。但是在勞動合同客觀上不能繼續履行的情況下,則仲裁員或法官可以裁決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二)、兩者計算標準上區別大

  1、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實際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按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備注:月工資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另外,當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支付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計算公式:經濟補償金=基數×補償年限

  2、賠償金的計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已經不能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計算公式:賠償金=經濟補償金×2

   (三)、兩者不能重復適用

  《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同時第87條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支付賠償金。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支付經濟賠償金后,還要不要再支付經濟補償金呢?

  對此,《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5條進行了明確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的區別2

   一、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支付的法律依據不同

  經濟補償金的支付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賠償金的支付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也就是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但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支付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的合法性不同

  經濟補償的情形是勞動者因用人單位過錯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依法終止時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補償。用人單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合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支付經濟補償金。

  賠償金則是對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一種懲罰。用人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違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支付賠償金。在此,需要強調的是,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無權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即屬于違法解除,需支付賠償金。

  也就是說,無《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規定的任何一種情形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即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三、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的適用步驟不同

  適用經濟補償金的情形下,用人單位直接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適用賠償金的情形下,也就是說用人單位違法與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能面臨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而不支付賠償金的法律后果。很多用人單位寧愿支付賠償金,也不希望恢復勞動關系。

  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只有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在司法實踐中,用人單位應對其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理由提供充分的證據,不能提供充分證據的,應認定為解除、終止合同不當,屬于違法解除、應當支付賠償金。

  救濟措施勞動者可以直接請求用人單位依法向其支付經濟賠償金。在用人單位拒絕支付或者對賠償金數額有異議時,可以采取向勞動行政部門檢舉、投訴,提起勞動爭議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向法院起訴等措施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四、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不能同時主張

  如果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不能向用人單位同時主張支付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包括依法解除和違法解除兩種。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時是否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要視情況而論。

  第一,因為勞動者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列舉的過失情形,用人單位行使勞動合同解除權的無須承擔補償責任;

  第二,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即勞動者身體狀況的原因、工作能力的原因以及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勞動合同不能履行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但需給予經濟補償金;

  第三,用人單位無理由提出解除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需支付經濟補償金。除上述三種情況外,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均屬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可見,支付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合法解除勞動關系應承擔的法定義務,具有補償性質;而支付賠償金則是用人單位違法行使勞動合同解除權時應當承擔的法定責任,明顯帶有懲罰意味,兩者性質完全不同,若同時提出這兩項請求顯然不符合法律規定。

  而且,《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也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五、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的標準不同

  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的標準不同,正是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的聯系所在。賠償金標準是經濟補償金的兩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為:“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因此,勞動合同到期終止不續簽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只計算勞動者2008年1月1日以后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賠償金的標準為經濟補償金的兩倍。賠償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金標準二倍的計算方法予以計算。

  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的區別3

   一、經濟賠償金的規定是什么?

  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勞動者損失:

  1、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以及勞動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的;

  2、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或訂立部分無效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侵害女職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權益的;

  4、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經濟補償金和經濟賠償金是什么?

  1、經濟賠償金是指當事人一方,因其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損失時,為了補償違約金不足部分而支付給對方的一定數額的貨幣。 支付賠償金必須具備兩個特殊條件: 一是違約行為確實給對方造成了損失; 二是支付違約金后還不足以補償此損失。

  2、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

   三、經濟賠償金與經濟補償金的區別?

  1、適用條件不同。法律對兩者適用條件都有明確規定,并不相同。支付經濟補償的條件比較簡單,強調的是向勞動者傾斜,而賠償金強調的是對損失的一種賠償。

  2、主觀過錯不同。經濟補償不考慮主觀過錯,而賠償金是強調過錯責任的。三、單向或雙向不同。經濟補償是單向的,而賠償金是雙向的,既有企業向員工賠償,也有員工向企業賠償。

  3、單向或雙向不同。經濟補償是單向的,而賠償金是雙向的,既有企業向員工賠償,也有員工向企業賠償。

  4、法律性質不同。經濟補償是對勞動者的補償,而賠償金是對過錯方的懲罰。

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能否同時主張

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能否同時主張
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不能同時主張。從二者的性質和適用情形來判斷,賠償金適用于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經濟補償金適用于用人單位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二者不能同時適用。
【法律分析】
經濟賠償金則是指用人單位或者員工因違反法律規定或者違反合同約定,造成對方經濟損失而向對方支付的賠償。與經濟補償金不同,經濟賠償金具有懲罰性,是一種懲罰性賠償。用人單位違法是勞動者請求賠償金的前提,勞動者如果發現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有權請求其支付經濟賠償金。如果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不能向用人單位同時主張支付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包括依法解除和違法解除兩種。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時是否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要視情況而論。支付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合法解除勞動關系應承擔的法定義務,具有補償性質;而支付賠償金則是用人單位違法行使勞動合同解除權時應當承擔的法定責任,明顯帶有懲罰意味,兩者性質完全不同,若同時提出這兩項請求顯然不符合法律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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