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的區別
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的區別, 在很多的的勞動合同糾紛的一些案例中,我們市場會看到這些字眼,就是賠償金和經濟補償金,很多人都會以為賠償金其實就是經濟補償金,他們是不一樣的,以下分享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的區別。
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的區別1(一)、兩者支付條件不同
1、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大致有以下幾種情形:
(1)勞動者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非過失性辭退勞動者;
(4)用人單位依法裁員;
(5)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備注: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除外);
(6)特殊情形下用人單位停止經營而導致勞動合同終止;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什么情況下適用賠償金?
在《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之外,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也就是說,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法律依據的(即“違法終止或解除”),勞動者可以選擇:(1)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2)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直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當用人單位違法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如果選擇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無權再要求用人單位向其支付賠償金。但是在勞動合同客觀上不能繼續履行的情況下,則仲裁員或法官可以裁決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二)、兩者計算標準上區別大
1、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實際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按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備注:月工資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另外,當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支付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計算公式:經濟補償金=基數×補償年限
2、賠償金的計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已經不能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計算公式:賠償金=經濟補償金×2
(三)、兩者不能重復適用
《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同時第87條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支付賠償金。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支付經濟賠償金后,還要不要再支付經濟補償金呢?
對此,《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5條進行了明確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的區別2一、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支付的法律依據不同
經濟補償金的支付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賠償金的支付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也就是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但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支付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的合法性不同
經濟補償的情形是勞動者因用人單位過錯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依法終止時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補償。用人單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合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支付經濟補償金。
賠償金則是對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一種懲罰。用人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違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支付賠償金。在此,需要強調的是,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無權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即屬于違法解除,需支付賠償金。
也就是說,無《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規定的任何一種情形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即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三、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的適用步驟不同
適用經濟補償金的情形下,用人單位直接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適用賠償金的情形下,也就是說用人單位違法與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能面臨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而不支付賠償金的法律后果。很多用人單位寧愿支付賠償金,也不希望恢復勞動關系。
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只有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在司法實踐中,用人單位應對其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理由提供充分的證據,不能提供充分證據的,應認定為解除、終止合同不當,屬于違法解除、應當支付賠償金。
救濟措施勞動者可以直接請求用人單位依法向其支付經濟賠償金。在用人單位拒絕支付或者對賠償金數額有異議時,可以采取向勞動行政部門檢舉、投訴,提起勞動爭議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向法院起訴等措施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四、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不能同時主張
如果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不能向用人單位同時主張支付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包括依法解除和違法解除兩種。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時是否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要視情況而論。
第一,因為勞動者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列舉的過失情形,用人單位行使勞動合同解除權的無須承擔補償責任;
第二,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即勞動者身體狀況的原因、工作能力的原因以及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勞動合同不能履行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但需給予經濟補償金;
第三,用人單位無理由提出解除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需支付經濟補償金。除上述三種情況外,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均屬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可見,支付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合法解除勞動關系應承擔的法定義務,具有補償性質;而支付賠償金則是用人單位違法行使勞動合同解除權時應當承擔的法定責任,明顯帶有懲罰意味,兩者性質完全不同,若同時提出這兩項請求顯然不符合法律規定。
而且,《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也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五、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的標準不同
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的標準不同,正是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的聯系所在。賠償金標準是經濟補償金的兩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為:“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因此,勞動合同到期終止不續簽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只計算勞動者2008年1月1日以后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賠償金的標準為經濟補償金的兩倍。賠償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金標準二倍的計算方法予以計算。
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的區別3一、經濟賠償金的規定是什么?
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勞動者損失:
1、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以及勞動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的;
2、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或訂立部分無效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侵害女職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權益的;
4、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經濟補償金和經濟賠償金是什么?
1、經濟賠償金是指當事人一方,因其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損失時,為了補償違約金不足部分而支付給對方的一定數額的貨幣。 支付賠償金必須具備兩個特殊條件: 一是違約行為確實給對方造成了損失; 二是支付違約金后還不足以補償此損失。
2、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
三、經濟賠償金與經濟補償金的區別?
1、適用條件不同。法律對兩者適用條件都有明確規定,并不相同。支付經濟補償的條件比較簡單,強調的是向勞動者傾斜,而賠償金強調的是對損失的一種賠償。
2、主觀過錯不同。經濟補償不考慮主觀過錯,而賠償金是強調過錯責任的。三、單向或雙向不同。經濟補償是單向的,而賠償金是雙向的,既有企業向員工賠償,也有員工向企業賠償。
3、單向或雙向不同。經濟補償是單向的,而賠償金是雙向的,既有企業向員工賠償,也有員工向企業賠償。
4、法律性質不同。經濟補償是對勞動者的補償,而賠償金是對過錯方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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