曠工被解除勞動合同算開除嗎
正常情況下,真的有什么急事的話相信單位的主管領導是不會不同意職工請假的。有些職工其實就是沒有正當的理由但在工作時間內缺勤,像是這種做法就是曠工。曠工肯定是公司絕對不允許出現的情況,如果因為曠工被解除勞動合同的話,實際上就是被公司給開除了的。
一、職工曠工解除勞動合同是開除嗎? 因曠工被辭退的就是屬于開除。 《勞動合同法》沒有自離規定,《勞動法》第25條、《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規定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二、曠工時間規定 關于曠工幾天的規定,《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 因曠工被除名的法律依據是:《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國發[1982]59號)的規定,由用人單位提出與無正當理由曠工的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一種處理方式。除名的條件是: (1)職工經常曠工沒有正當理由; (2)經批評教育無效; (3)達到規定的曠工天數,即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1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 但是注意此規章已經于2008年1月15日,被國務院第516號令明文廢止。如企業現行規章制度中仍規定“除名”或“開除”等相關條款,顯然缺乏法律依據。 至于曠工幾天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單位可以制定單位內部管理制度,根據情況自己制定。 因為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是要被記錄在人事檔案當中的,所以很多人都不愿意有著被開除的這種記錄,但是曠工應該是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一種做法,所以公司在這種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說白了就是開除,下發的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單也就是開除的通知書,而且因曠工被開除沒有任何賠償的。
經常找人代班提前下班算不算早退
當然算早退
不打招呼算脫崗或曠工,大公司會有明確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可以找人代替上班嗎
不可以找人代替上班。
找人代替上班屬于曠工。勞動者在沒有與單位說明的情況下,私自找他人來完成自己的工作,即使代班人員按時按量完成了其工作,但是這并不代表勞動者就可以不來上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勞動管理是一個重要的部分。因此,勞動者雖然沒給企業造成損害,但是并不影響其曠工行為的成立。用人單位可以按勞動合同法三十九條解除勞動關系,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單位不支付加班工資解決方法:
1、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相關證據復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信息;
2、提交材料后,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然后給雙方舉證期,給對方答辯期;然后開庭審理,之后對你們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60天內結案;對于裁決書不服,勞動者可以起訴到法院;
3、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
綜上所述,本人與單位之間的勞動合同是約束合同雙方的,確定的履行主體至_女士本人,本人不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追究本人責任。即便本人雇傭他人為公司提供勞務,也是違反雙方勞動合同約定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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