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可以同時簽兩份勞動合同嗎
法律分析:一個勞動者只能簽訂一份 勞動合同 。. 如果勞動者簽訂兩份簽合同的,那么任何一方單位有權 終止勞動合同 。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一個人能簽兩份勞動合同嗎
一個人能簽兩份勞動合同嗎一個人不能簽兩份勞動合同。一個人只能簽訂一份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簽訂兩份簽合同的,那么任何一方單位有權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單位可以解除合同。
一、一個人能簽兩份勞動合同嗎
1、一個人不能簽兩份勞動合同。一個人只能簽訂一份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簽訂兩份簽合同的,那么任何一方單位有權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單位可以解除合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勞動合同如何續簽
勞動合同續簽,是指合同期限屆滿,雙方當事人均有繼續保持勞動關系的意愿,經協商一致,延續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行為。雙方可以續簽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續簽應注意哪些問題
1、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原則。續簽的過程必須經當事人雙方協商同意。任何一方當事人都不得強迫另一方當事人與其續簽。
2、屬于可續簽的勞動合同只限于一定范圍內的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就業許可證期限已滿的外國人勞動合同、已滿8年的農民定期輪換工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都不屬于可續簽的勞動合同范疇。
3、在特定條件下勞動合同有當然續簽的情況。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后,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簽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續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勞動者協商辦理續簽勞動合同手續。
4、特殊工種勞動合同續簽不得超過法定期限。從事礦山井下及在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種、崗位工作的農民工,實行定期輪換制度,勞動合同期限最長不超過8年。如果農民輪換工的原訂合同期限不足8年,若合同期滿續簽合同時,期限不得超過8年。另外,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期滿后廣如果勞動者已接近退休年齡,雙方仍可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續簽勞動合同,但合同期限不應超過法定退休年齡。
5、滿足特定條件后應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等情形下,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能不能簽兩家合同
一個人不可以同時和兩家公司簽訂兩份勞動合同。依據勞動法的規定,除非全日制用工關系之外一個人是不可以在兩家不同的單位簽署勞動合同的。一個人同時與兩個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屬于違反勞動法的相關規定,任意一家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員工不可以簽兩份勞動合同并繳納社保,同一個員工,只能和一家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簽訂書面合同,由企業繳納社保。如果員工已經建立了勞動關系還和其他企業簽訂合同的,一經發現,企業可以將其辭退,造成損失的由員工自負。
一個人,只能簽訂一份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簽訂兩份簽合同的,那么任何一方單位有權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國家不允許勞動者同時和兩個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因為勞動者的精力是有限的,勞動者同時從事兩份工作,不僅危害自己的身心健康,而且影響生產經營,甚至會帶來不可估量的損失。
如果勞動者與兩個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拒不改正的,或者對完成用人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時,是否續訂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用人單位。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于用人單位而言,可獲取用工靈活性和降低用工成本,但勞動者的職業穩定感較差。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生效,是指具備有效要件的勞動合同按其意思表示的內容產生了法律效力,此時勞動合同的內容才對簽約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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