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提前解除臨時合同(5個月)要怎么賠償
用人單位由于有女職員休產假,故招聘一位短期工,合同是2013年8月6號到2013年12月31號,由于該女職員的產假到12月31號,后來該員工提前一個月回到工作崗位了,公司要求我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請問該公司要負違約賠償嗎?【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三項,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2】因為女職工提前一個月回到工作崗位,
單位可以提前30天通知短期工,解除勞動合同。
或者支付一個月工資后,不用提前30天了,和短期工解除勞動合同的。
【3】是提問者自己編出問題,讓我們回答。
現在沒有到2013年11月30日,女職工也不會發生回來上班的事情。
你好,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款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和你簽訂的是勞動合同還是勞務合同,如果是勞動合同適用勞動法,你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
肯定要給你違約金的呀。。。
公司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怎么賠償
與公司簽訂了兩年的勞動合同,現合同未到期,公司提前協商解除合同,當天協商當天解除,未提前通知。 而作為被雇傭方來說當時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不得已簽寫了辭職報告。請問律師,這樣的情況下,被雇傭方還能去公司獲取經濟補償金嗎? 謝謝。《勞動合同法》關于解除勞動合同后,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經濟補償是這樣規定的: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按照半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
所以,用人單位有義務想你支付經濟補償,如果沒有對你補償,你可以依照上述標準向用人單位主張;如果用人單位拒絕補償,你可以向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其支付經濟補償,仲裁費為10元。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勞動合同法》關于解除勞動合同后,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經濟補償是這樣規定的: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按照半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
所以,用人單位有義務想你支付經濟補償,如果沒有對你補償,你可以依照上述標準向用人單位主張;如果用人單位拒絕補償,你可以向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其支付經濟補償,仲裁費為10元。
希望對您有用。
你很難獲取經濟補償,公司提出解除合同,你可以同意,也可以拒絕,即使同意,雙方簽訂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由公司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千不該萬不該寫哪個辭職報告,這樣,就變成有你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了。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由公司提出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由勞動者提出的,沒有經濟補償金。
公司提前解除合同怎么賠償麻煩告訴我
公司提前與我解除勞動合同,應該怎樣賠償
看解除合同原因,如果不是勞動者原因,應該按工作年限支付補償金。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公司提前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按員工在該公司工作年限,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的工資(不足半年以半年計算補償半個月工資)。
公司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怎么計算?
在這個公司5年,工資拿到手一直是1800左右(扣除五險,沒有公積金),比較低,但是事情不多離家近,雖然覺得有點煩但是也沒下定決心真的要走,今年年初換了個部門,跟著現在的領導,工資拿到手1300都不到,和他談過,他說能力不夠全面,全面的話給1600這樣,如果真的按他說的能力全面了,1600能養一個全面的人才?(整個辦公室給他管得死氣沉沉,其他同事都是敢怒不敢言,基本都是拿最低工資,他有各種理由說達不到加工資的條件。)所以也就懶得和他爭,之后這幾個月都是按時上班按時走,安排的工作也在正常上班時間內完成給他了,前幾天有個東西要加班,我不想加就和他說按他給的工資和他說我的能力問題,我只能在上班時間內盡量做,不會加班。就挨他告狀到人力那里。人力聽他一面之詞給了兩個選擇,一個就是自己聯系看看有不有別的部門接收,另一個就是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拿賠償金走人。rn 考慮了一下,一直在這個公司的話沒有什么前途可言,跟著這樣的領導整個心情都是壓抑的,工資一直也漲不上去,家人都說女孩子穩定一點就行了,可是5年工資都沒上過2千,以前的朋友問起都不好意思說。所以現在還是決定拿賠償金走人。rn 按我現在的情況賠償金可以拿到多少?(人力那邊大概說工齡是算4年,因為之前公司分家,有半年去了分公司現在又合并回來,所以算4年),請大家告訴我一個具體的大概金額,能不能要求2倍賠償?從通知我到我現在做決定要走前后不到一個禮拜能要他給代通金嗎?還有,我這情況能不能申請失業金?失業金要不要公司蓋章出證明?rn 謝謝各位。1、若公司確定是因業務調整的原因,不能繼續雇傭你,可以按照年度月平均工資*10+代通金(1個月)給補償金你。
2、若公司不是因業務調整的原因,不能繼續雇傭你,而是以此為借口,就是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作為賠償金。
具體法律規定如下:
《勞動合同法》第五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第八條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擴展資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1、若公司確定是因業務調整的原因,不能繼續雇傭你,可以按照年度月平均工資*10+代通金(1個月)給補償金你。
2、若公司不是因業務調整的原因,不能繼續雇傭你,而是以此為借口,就是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作為賠償金。
具體法律規定如下:
《勞動合同法》第五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第八條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可以要賠償金,還有可以申請失業的。
申請失業金的辦理流程:
辦理流程就是先到勞動部門辦理失業登記,將解除合同證明(注明是單位解除的)原件和填寫失業登記表還有《就業失業手冊》去辦理,完了拿《就業失業手冊》再到社保部門將合同原件和社保手冊《就業失業手冊》等個人檔案資料一起繳交去應該就可以辦理了。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按你現在的情況賠償金可以拿到5個月工資作為賠償金。
如果公司沒有和你簽訂勞動合同就支付雙倍工資。
從通知你到走前后不到一個禮拜就能夠拿到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金。
你可以與公司協商開失業證明,也許可能領到失業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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