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喪葬補助金: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社會職工月平均工資;2、供養親屬撫恤金:配偶撫恤金計算公式:工亡職工本人工資X40%/月;其他親屬撫恤金計算公式:工亡職工本人工資X30%/人/月;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故2021年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3834元X20=876680元。 需要注意,在上述標準中,對于供養親屬撫恤金,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另外,如果工傷職工下落不明的,賠償項目和標準與上述內容相同,對于供養親屬撫恤金,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下落不明職工生前的工資。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農民工工傷賠償標準
一、醫療保險待遇
(一)醫療費 第29條第3款
1、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要求:(1)在簽有服務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2)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二) 伙食補助費 第4款
1、標準: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
2、要求: 住院期間。
(三)食宿交通費 第4款
1、標準: 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2、要求:(1)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2)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
(四)康復治療費 第6款
1、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要求:( 1)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2)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五)輔助器具費 第30條
1、標準: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要求:( 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2)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六) 停工留薪 第31條
1、標準: 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
2、要求:(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2)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七)生活護理費 第31條
1、標準: 完全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
大部分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
部分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2、要求:(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2)已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八)工傷復發的費用 第36條
1、標準:享受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2、要求: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
二、傷殘保險待遇
(一)傷殘補助金
1、標準:一級 24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級 22個月的本人工資 三級 20個月的本人工資 四級 18個月的本人工資
2、要求:(1)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醫療待遇。(2)致殘被鑒定一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3)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一次性支付
(二)傷殘津貼
1、標準:一級 本人工資的90% ; 二級 本人工資的85% ;三級 本人工資的80% ;四級 本人工資的75%。
2、要求:(1)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支付;(2)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3)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4)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三)傷殘補助金
1、標準: 五級 16個月的本人工資 ;六級 14個月的本人工資。
2、要求: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一次性支付。
(四)傷殘津貼
1、標準:五級 本人工資的70% ;六級 本人工資的60%。
2、要求:(1)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2)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3)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五)工傷醫療補助金及傷殘就業補助金
1、標準:五級、 六級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2、要求: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六)傷殘補助金
1、標準:七級 12個月的本人工資 ;八級 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 8個月的本人工資 ;十級 6個月的本人工資。
2、要求: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傷殘等級一次性支付
(七)醫療補助金及傷殘就業補助金
1、標準:七級、八級、九級、十級 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2、要求: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八)傷殘津貼 第43條
按照新認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待遇 職工再次發生工傷,根據規定應當享受傷殘津貼的
三、工亡保險待遇 第37條
(一)喪葬補助金
標準: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
1、按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2、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4、 供養親屬范圍:
( 1)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3)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5、 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條件
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二)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O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三)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四)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的;(五)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六)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七)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6、 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的情形 (一)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二)就業或參軍的;(三)工亡職工配偶再婚的;(四)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五)死亡的。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標準: 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要求:(1)傷殘職工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 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待遇 ;(2)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 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的喪葬補助金、第(二)項規定的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待遇。
四、因工外出時發生事故或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 第39條
1、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
2、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
3、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
4、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申領工傷待遇流程如下:
(1)工傷登記:用人單位帶齊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醫療費用發票原件;費用匯總清單;原始病歷原件和復印件;出院記錄;或和《臺州市傷殘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等上述材料后先進行享受待遇資格審查,審查部門核查工傷職工的參保繳費情況,審核用人單位提供的證件與資料,核對工傷認定事實,確認職工領取工傷待遇資格,進行工傷登記電腦錄入。
(2)醫療(康復)待遇審核:用人單位準備上述材料到工傷登記窗口登記完畢后,到工傷待遇結算窗口審核。審核內容包括:各項檢查治療是否與工傷部位、職業病病情相符;是否符合工傷保險"三目"的規定;批準的異地就醫工傷職工,還需提供《臺州市工傷職工轉院申請表》;經辦機構與工傷協議醫療機構直接聯網結算的根據規定進行聯網審核。審核完畢后打印結算表,再經復核、領導審批程序,最后由用人單位簽字確認后轉財務部門。
(3)輔助器具配置費用審核:用人單位或工傷職工提供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的《輔助器具配置確認書》,自愿確定一家定點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經結算窗口審核后出具《輔助器具配置通知書》;在配置標準的最高限額內由審核部門與協議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直接結算。
(4)傷殘待遇審核:傷殘待遇包括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
審核部門根據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繳費工資或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核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
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審核部門根據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時間和傷殘等級核定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工傷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發生多次工傷,應當按照傷殘等級分別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在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按綜合評定的傷殘等級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傷殘等級為一至四級的工傷職工退休后,審核部門根據其基本養老待遇,核定與傷殘津貼的差額,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補足差額。
審核部門根據核定的傷殘待遇生成《工傷保險待遇結算表》,經復核、領導審批程序,最后由傷殘職工簽字確認后轉財務部門。
(5)工亡待遇審核:工亡待遇包括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
職工因工死亡或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審核部門根據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核定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和喪葬補助金。
傷殘等級為一至四級的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死亡的,審核部門根據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核定喪葬補助金。
審核部門根據核定的工亡待遇生成《工傷保險待遇結算表》,經復核、領導審批程序,最后由工亡職工近親屬簽字確認后轉財務部門。
申請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
(二)與工亡職工關系證明;
(三)依靠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證明;
(四)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提供勞動能力鑒定結論表;
(五)孤兒、孤寡老人需提供民政部門相關證明。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審核部門審核用人單位的證明和近親屬的申請資料,核定供養親屬撫恤金。
生活有困難的,審核部門應審核近親屬的申請資料,可按照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進行核定。
審核部門審核供養親屬申請資料,根據本人工資,核定每個供養親屬享受的撫恤金金額。
核定的各供養親屬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本人工資。
審核部門根據核定的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生成《工傷待遇定期支付費用審批核定表》,經復核、領導審批程序,最后由供養親屬簽字確認后轉財務部門。
(6)涉及第三人的工傷待遇審核:涉及第三人責任的,審核部門審核工傷待遇時,還應審核以下民事傷害賠償法律文書:
(一)屬于交通事故的,需提供《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交通事故民事賠償調解書》;
(二)屬于遭受暴力傷害的,需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遭受暴力傷害證明和賠償證明資料;
(三)經人民法院判決或調解的,需提供《民事判決書》或《民事調解書》等證明資料;
審核部門根據民事傷害賠償法律文書確定的醫療(康復)費與工傷待遇中的醫療(康復)費比較,不足部分予以補足,其工傷醫療(康復)待遇不得重復享受。
其他工傷待遇按浙人社發[2011]253號文件執行。
審核部門根據核定的工亡待遇生成《工傷保險待遇結算表》,經復核、領導審批程序,最后由工亡職工近親屬簽字確認后轉財務部門。
(7)先行支付審核:涉及第三人責任申請先行支付的,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康復)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審核部門審核以下資料:
(一)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決書》等材料;
(二)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的先行支付申請;
(三)對肇事逃逸、暴力傷害等無法確定第三人的,需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四)對責任主體不能確定的,需由用人單位提供證明材料。
(五)本人承諾書
審核部門根據核定的工亡待遇生成《工傷保險待遇結算表》,經復核、領導審批程序,最后由工亡職工近親屬簽字確認后轉財務部門。
(8)工傷待遇(費用)支付:審核部門將工傷待遇核定結果通知申請工傷待遇的用人單位或工傷職工、供養親屬,履行告知義務。審核部門建立當月工傷職工待遇支付臺賬,生成《工傷保險基金支出核定匯總表》,轉財務部門。
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從做出勞動能力鑒定的結論次月起計發;供養親屬撫恤金從死亡的次月起計發,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音訊消失的第4個月起計發。
用人單位或工傷職工墊付的工傷待遇可通過簽訂代發協議的商業銀行進行發放;在工傷協議機構發生的費用可通過與工傷協議結構聯網審核后進行直接結算。
財務部門收到《工傷保險待遇結算表》《工傷待遇定期支付費用審批核定表》后,再次復核無誤后,二個工作日內撥到用人單位帳戶或傷殘職工個人帳戶。工傷醫療(康復)費用撥到用人單位帳戶,傷殘待遇、工亡待遇撥到個人帳戶,特殊情況下要求撥到單位時,必須單位書面申請、個人書面同意,或者勞動仲裁書明確裁決。
待遇審核部門對按月領取待遇人員實行一年一次年檢制度。
擴展資料:
農民工工傷賠償協議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農民工): ,男, 歲,身份證號:
乙方于 年 月 日在吉利區施工工地施工時不慎發生傷害事故,左手腕骨骨裂。事后,甲方立即將乙方送往醫院搶治,經治療后復查,現無大礙,為妥善解決乙方受傷事宜,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互諒互讓的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1、自乙方受傷之日起截止本協議簽訂之日所實際發生的和其它應當由甲方支付的醫療費、交通費等各項費 ,在本協議簽訂之前已由甲方全部付清,協議簽訂之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張前述期間發生的任何費用。
2、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甲方再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傷殘待遇、一次性醫療補助金、誤工費用等依法應由甲方支付的全部費用(以下合并簡稱“一次性補助金”),合計人民幣5000元(大寫:伍仟元整),由甲方在協議雙方簽字時一次性付完。
3、乙方收到一次性補助金后,應當合理分配、處理,自覺留足可能發生的后續治療、康復、生活等費用。乙方分配、處理前述費用的方式由乙方自行決定,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擔。
4、甲乙雙方簽署本協議后,終止雙方的權利和責任。乙方承諾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與勞動有關的事宜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費用或承擔任何責任。
5、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6、本協議為一次性終結處理協議,雙方當事人應以此為斷,全面切實履行合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糾纏。乙方今后身體或精神出現任何問題均與甲方無關。
甲方(負責人)簽字: 乙方簽字:
日期: 日期:
參考資料: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工傷保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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