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糾紛訴訟時效過了怎么辦
法律分析:發生勞動糾紛要通過法律上的規定來進行處理,過了訴訟時效就不能進行勞動仲裁,但是可以通過法院訴訟的方式進行。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八十九條 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二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第一百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勞動爭議過了訴訟時效該怎么辦
勞動爭議過了訴訟時效那么當事人可以先和用人單位協商賠償事宜,因為根據《勞動爭議仲裁調節法》,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如果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當事人雖然任然可以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但是不再受法律訴訟時效的保護。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訴訟時效已過還能不能起訴?
可以起訴,即使超過訴訟時效,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自然人有權基于合同糾紛、侵權等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不應當以提起的訴訟超過訴訟時效為由不予受理。根據規定,超過訴訟時效仍可以起訴,只是原告喪失了勝訴權而已。也就是被告產生了一種抗辯原告的權利。
法律分析
一般的經濟糾紛訴訟時效是三年,從權利受到侵害時起計算,符合條件的可以中止、中斷、或延長。經濟糾紛在民商事糾紛中占有很大比例,是在經濟活動過程之中,不同的經濟行為主體因為不同類型的經濟活動而形成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這樣的糾紛要經由民事訴訟的途徑進行處理,因此經濟糾紛責任承擔主要是相關責任所帶來的賠償義務。只要達到符合起訴的條件就可以提起訴訟,但此時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對于超過訴訟時效的案件,法院會受理,但是會提示當事人,案件進入審判庭以后,法院也會主動審查訴訟時效的問題。所以,即使對方當事人不以超過訴訟時效提出抗辯,法院也會主動審查,發現沒有中斷、中止和延長事由的,會以判決的形式駁回訴訟請求。以判決的形式駁回訴訟請求,也就表明了法院對實體問題進行了審查,法院不會對這個糾紛再次處理,也不可能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勞動仲裁訴訟時效過了怎么辦
勞動仲裁訴訟時效過了怎么辦一、勞動仲裁訴訟時效過了怎么辦
1、可以通過向人民法院提請訴訟來解決勞動糾紛。勞動仲裁委員會應當區別情況,分別處理:
(1)對無正當理由超過申訴時效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就喪失申訴權利,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2)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超過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就會給予受理;
(3)申訴時效屆滿還要查明有無申訴中止的情況,如果扣除中止時間后不超過申訴時效的,仲裁委員會就會依法受理。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勞動仲裁證據清單有哪些
1、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仲裁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仲裁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2、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負有提供證據的責任。但下列情形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1)因用人單位做出開除、除名、解除勞動合同;
(2)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工作年限等決定;
(3)因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者報酬、拒絕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或者提供勞動條件,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而發生勞動爭議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3、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以分配當事人各自應承擔的舉證責任;
4、證據包括與勞動爭議直接或間接相關的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等等,證據應當合法取得,并能客觀證明相關的事實;
5、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原物,但有證據表明原件或原物由另一方當事人保存,或者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原件、原物應由另一方當事人保存的,可以提供復印件或復制件;
6、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供外文書證或者外文資料作為證據的,應當附有有資質的翻譯公司中文譯本;
7、當事人提交證據應當一式二份,并對證據材料逐一編號,列明證據清單;
8、當事人應及時提交證據材料。逾期不提交證據材料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9、仲裁委根據案情的需要認為有必要補充證據的,雙方當事人應積極配合;
10、對證據較多、復雜疑難案件,或經當事人同意,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以組織當事人在開庭審理前交換證據。證據交換一般不超過兩次;
11、交換證據的時間、形式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可,也可以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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