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關于放假,大家都特別的關心,特別是法定的節假日。今年很特別,國慶節10月1日、2日是周六、周日休息天。您公司國慶節放假三天,然后用兩周星期天補回來,并不給加班費,明顯是違法的!據您的描述,您應該是單休的周日休息,因為你說用兩周星期天,那么等于2個星期天去換期中的2天假,而10月1日周六、10月3日周一,如果不是法定節假日的話,那是照常上班的,那么你們老板的邏輯是法定節假日這個概念!他應該明白:
1、法定節假日是有薪假日,即使不上班也是要支付工資的,如果節假日當日加班的話,還要另外支付3倍的加班工資。
2、國慶節(1日、2日、3日)是放假了,現在想補回2天,也就是1日、3日,因為原來就是上班的工作日,在老板眼里不是休息天。那請問后面的周日不是休息天嗎?用休息天補,就是加班,休息天加班是要支付2倍加班工資的。另外10月2日是周日休息天,和國慶節法定假日是重復的,如果沒有調休補休1天,也要支付工資的。
3、放假天數怎么安排才合理?原則上調休以后的工作時間不要連續性上班超過7天,否則容易造成身體和精神狀態的疲勞倦怠。把周日休息天都上班了,那等于沒有休息天了,是違法的。
4、放假天數公式:假期天數=法定天數+調休天數,具體
雙休的企事業單位2022年國慶節放假安排:法定3天(1日、2日、3日)+調休4天(1日、2日往后調到4日、5日休息,8日、9日往前調到6日、7日休息)=7天;注意今年10月1日、2日是周六、周日,本身是要休息的,因為和法定節假日重復,所以往后調休。
單休的企事業單位2022年國慶節放假安排:法定3天(1日、2日、3日)+調休1天(2日往后調到4日休息)=4天;注意今年10月1日、2日是周六、周日,但單休的企事業單位只有2日周日本身是休息的,和法定節假日重復,所以往后調休,而1日周六本身是不休息的,所以不能調休。
有人問為什么不把9日往前調休?如果9日往前調休,大家可以數數連續上班的天數看看,將要連續上班10天,這是違反原則性的事情,不是不可以往前調休,而是需要慎重考慮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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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根據具體情況,如果是工作日、法定節假日安排員工加班的,用人單位不得以安排補休方式替代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如果是休息日,用人單位有權選擇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或安排勞動者補休。因此,除了休息日外,工作日、法定節假日安排您加班,但以調休替代支付加班費是違反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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