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鑒定復議時間期限是多久?
一、 工傷鑒定 復議時間期限是多久? 根據 行政復議法 的有關規定;對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 工傷保險 待遇不服的,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在收到該決定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對不子受理 工傷認定 申請不服的或者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職工或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在收到工傷認定決定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規定時間內沒有作出認定的,職工或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間屆滿后60日內提出復議申請。因為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包括自然災害等)或其他正當理由耽誤了上述法定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行政復議申請期限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它不僅涉及行政機關能否正確地行使其權力,而且還關系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能否充分地行使其行政復議申請權,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限應當自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起計算。 二、相關法律規定 1.行政復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得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2.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又做出相應的補充,該條規定; 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期限的計算,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當場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自具體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計算; (二)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直接送達的,自受送達人簽收之日起計算; (三)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郵寄送達的,自受送達人在郵件簽收單上簽收之日起計算;沒有郵件簽收單的,自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名之日起計算; (四)具體行政行為依法通過公告形式告知受送達人的,自公告規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五)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事后補充告知的,自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收到行政機關補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計算; (六)被申請人能夠證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具體行政行為的,自 證據 材料證明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 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依法應當向有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送達法律文書而未送達的,視為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 當事人在接到工傷鑒定結果后,如果對結果存在異議或者不服鑒定,需要向相關管理單位申請行政復議,一般情況下,是由當事人在60日內到相應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行政主管部門應該積極受理申請,并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作出行政復議,對工傷鑒定結果進行更改或者維持。
工傷認定不服什么時候向法院上訴
法律分析:一般是收到判決或者裁定之日起15日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復議機關應當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應當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如果對行政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不服,可以通過以下兩個途徑開展相關工作:
一是進行行政復議:
申請人主體為——用人單位;受傷職工或直系親屬;工會組織。
(2)被申請人為——作出工傷認定的勞動部門。
(3)行政復議機關為——作出工傷認定的勞動部門的上一級勞動部門作出工傷認定的勞動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
(4)申請復議期限——不予受理:收到不予受理決定之日起60日內。對工認定結論不服:收到工傷認定結論之日起60日內。逾期不作工傷認定:期滿后60日。
(5)復議申請提交的材料——復議申請書。工傷認定機構做出的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的決定書或工傷認定決定書。申請工傷認定時提交的相關材料。
(6)行政復議的受理——收材料之日起5日內。
(7)行政復議的審理與決定——受理之日起60日內。
(二)第二種途徑是進行行政訴訟:
1、法院受理行政訴訟的三種情況:
對勞動部門的不予受理或工傷認結論不服。
對行政復議不服。
復議機關逾期不作復議決定。
2、起訴期限:
直接起訴為收到不予受理或工傷認結論之日起3個月內;經復議的為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四)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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