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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一般多久出結果,仲裁收費嗎?(勞動仲裁多久可以出結果)

首頁 > 勞動人事2023-09-24 09:37:37

勞動仲裁多久可以出結果

勞動仲裁一般需要45天出結果。

仲裁,是指將爭議提交給爭議之外中立的第三方,由其對當事人的糾紛居中調解,并作出裁斷的行為。根據適用對象不同,仲裁可分為民商事仲裁,海事仲裁,國際爭端仲裁等。勞動爭議仲裁是仲裁制度中的一種,旨在解決勞動糾紛,勞動爭議仲裁既具有仲裁制度共有的某些特征,同時又有自己的特殊性。

仲裁員應當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曾任審判員的;

2、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并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

3、具有法律知識,從事人力資源管理或者工會等專業工作滿5年的;

4、律師執業滿3年的。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負責辦理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其有兩種主要形式,一是設在勞動行政部門內部的辦事機構,二是實體化的辦事機構。

仲裁庭的組織形式可分為獨任制和合議制兩種。獨任制,是由仲裁委員會指定1名仲裁員獨任審理仲裁,適用于事實清楚,案情簡單,法律適用明確的勞動爭議案件。合議制,是由仲裁委員會指定3名或3名以上單數仲裁員共同審理。

勞動仲裁開庭后多久才出結果

勞動仲裁開庭后一般在三十日內可以出結果。根據法律規定,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 關于勞動仲裁開庭后多久才出結果的問題,下面我為您進行詳細解答。一、勞動仲裁開庭后多久才出結果      1、勞動仲裁開庭后一般在三十日內可以出結果。根據法律規定,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三條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二、勞動仲裁申請的時間是多久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一般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一般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也就是說,一旦錯過仲裁時效,權利人的勝訴權就被消滅,即喪失了請求仲裁委員會保護的權利。      “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指當事人知道或者一般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      1、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費的,應從勞動者知道或一般知道用人單位沒有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之日起算。      2、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承擔工傷待遇的,應從其治療終結之日或傷殘等級評定之日起算。      3、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支付拖欠的工資的,應從勞動爭議糾紛發生之日起算。      4、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返還訂立勞動合同時收取的定金、保證金或抵押金(物)的,應從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算。      5、解除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發生爭議的,勞動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期限一般自收到解除勞動合同書面通知之日起計算。      6、對確已超過仲裁申請期限,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的,也可以受理。“其他正當理由”包括下列情形:      1發生勞動者生病住院治療等意外情況的;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對勞動爭議進行協商或曾達成和解的;      3人民法院認為可以認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勞動仲裁需要多久出結果

法律分析:工傷申請勞動仲裁一般需要四十五日。我國法律規定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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