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大學生在畢業后會通過勞務派遣的形式到海外就業,一來薪酬高,二來能夠提高見識。但是關于勞務派遣的相關法律意識他們有所欠缺,導致容易引發勞務派遣糾紛。一、勞務派遣的含義勞務派遣又稱人力派遣、人才租賃、勞動派遣、勞動力租賃、雇員租賃,是指由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訂立勞動合同,把勞動者派向其他用工單位,再由其用工單位向派遣機構支付一筆服務費用的一種用工形式。二、勞務派遣的具體形式有哪幾種1、轉移派遣有勞務派遣需要的企業自行招募、選拔、培訓人員,再由派遣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并由派遣公司負責員工的報酬、福利、績效評估、處理勞動糾紛等事務。2、減員派遣減員派遣指企業對自行招募或者已雇傭的員工,將其雇主身份轉移至派遣公司。3、試用派遣這是一種新的派遣方式,用人單位在試用期間將新員工轉至派遣公司,然后以派遣的形式試用,其目的是使用人單位在準確選才方面更具保障,免去了由于選拔和測試時產生的誤差風險,有效降低了人事成本。4、短期派遣用人單位與勞務派遣機構共同約定一個時間段來聘用和落實被派遣的人才5、項目派遣企事業單位為了一個生產或科研項目而專業聘用相關的專業技術人才。6、晚間派遣用人單位利用晚上的特定時間,獲得急需的人才7、鐘點派遣以每小時為基本計價單位派遣特種人員。8、雙休日派遣以周六、周日為基本計價單位派遣人員。9、集體派遣國有企事業單位通過勞務派遣機構把閑置的人員部分或整體地派遣給第三方。三、勞務派遣糾紛怎么解決如果發生糾紛,勞動者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執行,也就是說,無論是勞務派遣單位還是用工單位侵害了被派遣勞動者的權益,勞動者都可以要求兩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申請勞動仲裁時將兩者作為共同被告。勞動者在維權的時候必須提供相關證據證明,不僅要保留自己目前工資數額、福利待遇的證據,而且要提供該用工單位與自己工作崗位相同的勞動者的工資數額、福利待遇等證明材料。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勞動者因履行勞動力派遣合同產生勞動爭議而起訴,以派遣單位為被告;爭議內容涉及接受單位的,以派遣單位和接受單位為共同被告。”勞動力派遣合同涉及兩個法律關系,即勞動力派遣合同關系與勞動合同關系。對內而言,派遣單位與勞動者(本單位職工)有勞動合同關系。對外而言,派遣單位與接受單位有勞動力派遣合同關系。勞動力派遣合同的履行把三方形成的勞動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結合在一起。由于這兩種法律關系產生的糾紛性質不同,處理爭議的程序、適用的法律以及時效也各不相同。在審判實踐中應注意區分對待。勞動者依據勞動關系起訴派遣單位、接受單位的案件為勞動爭議案件,派遣單位與接受單位依據勞動力派遣合同起訴的案件為普通民商案件。對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和接受單位之間的勞動爭議,應通過勞動仲裁前置程序,適用勞動法規定的60天仲裁時效,按照《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規定的程序處理。進入訴訟階段,由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程序進行審理,并且審查仲裁程序和實體處理是否合法,依法做出裁決。對于派遣單位與接受單位因勞動力派遣合同糾紛提起的民事訴訟,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然后按照民事訴訟程序進行審理,在實體上適用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依法做出裁決。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后,當事人增加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后,當事人增加訴訟請求的,如該訴訟請求與訴爭的勞動爭議具有不可分性,應當合并審理;如屬獨立的勞動爭議,應當告知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因此,如何認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與訴爭的勞動爭議具有不可分性,進而進行合并審理,就成為司法實踐中的一個難點問題。而對該問題的不同理解,會導致不同的訴訟結果。不同訴訟結果則當然會對當事人的利益產生不同的影響。根據勞動法、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相關內容,對當事人增加的訴訟請求是否與訴爭的勞動爭議具有不可分性,進而合并審理,應主要考慮以下因素:1.必須是相同的當事人之間在同一訴訟中增加的訴訟請求;2.增加的訴訟請求與訴爭的勞動爭議之間必須屬于同類爭議;3.受訴法院有管轄權。
法律分析:勞動者與派遣機構之間是勞動合同關系。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與一般勞動合同的規則適用應該屬于一般與特殊之間的關系,原則上適用于一般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都適用于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包括經濟補償金的給付、勞動合同的解除等。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為防止用工單位規避勞動保障法律法規,促使用工單位只有在真正符合社會化分工需要時才采用勞務派遣形式用工,并且與規范的勞務派遣單位合作、督促勞務派遣單位依法履行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 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五十九條 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第六十六條 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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