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工傷后,公司不想要我了,怎么辦?
受工傷后,公司不想要我了,怎么辦?2016年3月2號受得工傷,休息了4個月,上班上了一個月,然后進行的二次手術,又休息了2個月,現在準備去上班,可是老板說,不想要我了,該怎么辦?鑒定申請今天才申請,還需要多久才能全部處理好, 我是等什么時候,自己辭職比較好? 鑒定之后,還需要做哪些事情?若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或者以受工傷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構成違法解除,勞動者可以請求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或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用人單位拒不支付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單位蓋了公章認定工傷認定后反悔
如果單位已經在工傷認定中蓋章確認勞動關系的,在正常情況下,如果沒有的充足的證據證明雙方事實不存在勞動關系的,單位不能反悔,即使反悔也是沒有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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