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發工資算不算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不合法的。離職時工資、押金和經濟補償是必須一次性結清的。用人單位不得隨意扣減。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關于勞動者辭職是否需要提前通知
我現在的情況是這樣的:rn1、我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簽訂日期是08年2月1日,但是應公司要求,在合同中的簽訂日期是07年的某個日期。rn2、勞動合同簽訂三年,其中試用期6個月,我現在還在試用期當中rnrn疑問:rn1、如果我想辭職,是否得提前30天通知公司?rn2、如果我提出了辭職,若公司當即解聘我,是否合法?rn3、如果我提出了辭職,30天滿后,公司是否有權利扣押我的薪資(說明:公司沒有提供專項培訓和競爭崗位什么的)rnrn請有經驗的朋友回答我,謝謝!1.如果我想辭職,是否得提前30天通知公司?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由此可知:
如果你在試用期內辭職,提前三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你在試用期限滿后辭職,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如果我提出了辭職,若公司當即解聘我,是否合法?
《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傾向于勞動者,也顧及用人單位。所以,允許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滿之前辭職,但是要給予用人單位重新招聘人員來接替辭職者工作的時間。這就是要求勞動者提前三日,三十日通知用人單位的緣由。
既然你已經提出辭職,公司當即解聘你,也就是立即辦妥離職手續走人,便于你盡快找到新單位,公司并無違法。
3.如果我提出了辭職,30天滿后,公司是否有權利扣押我的薪資(沒有專業培訓和競業限制)?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勞動者的薪酬不可侵占,公司沒有有權利扣押你的工資。如果公司扣押你的工資,可以撥打社會保障電話12333舉報,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公司改正。
4.我不知道我的合同應該依據新的還是老的合同法?
《勞動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你的勞動合同應當同時依據這兩部法律。兩部法律有不一致的,以新法即《勞動合同法》為準。
5.關于簽訂3年期合同,聽說試用期可以是6個月,是否這樣?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由此可知,3年期勞動合同的試用期為6個月,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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