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吸毒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我公司有一員工因吸毒被帶到戒毒所進行強制戒毒,我們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嗎?如果可以解除的話是否需要書面通知勞動者,如果無法將書面通知交到勞動者手上,交給其家屬可以嗎?你的問題可以分為兩個部分,第一是有無權利單方解除與吸毒員工的勞動關系,第二是單方解除與吸毒員工勞動關系的具體方式,以下分別回答:
一、單位單方解除勞動關系的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在實際操作中一般來說符合勞動合同法三十九條規定的單方解除是比較適宜的,否則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三十九條第2款規定,員工在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時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合同,這時需要看你們單位有無對吸毒的問題在規章制度方面做出規定,如果有的話可以直接引用規章制度解除合同;如果沒有規章制度規定或者規章制度規定是私下制定事后制定的,單位就無法引用了,只能以《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中的不能勝任工作為依據解除合同,具體理由請你們自行斟酌。
二、關于如何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問題
可以直接用郵遞方式寄送給在強制戒毒機構里面的勞動者本人,如果他不簽收的話,可以直接用EMS寄到他的戶籍地址,在快遞單上寫明就可以,快遞單和送達回證保留作為證據,可以證明已經寄給了勞動者。
單位能解除戒毒人員合同嗎
法律分析:勞動者吸毒和被強制隔離戒毒不屬于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用人單位不得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其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單位是否能解除戒毒人員合同
單位是否能解除戒毒人員合同勞動者吸毒和被強制隔離戒毒不是用人單位有權單方解約的法定情形,但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戒毒期間是否算曠工或事假,以及能否予以除名或辭退,由用人單位按照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和勞動合同的約定辦理。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強制戒毒可以解除勞動關系嗎
法律分析:如果勞動者僅是因為吸毒被行政處罰,原則上單位不能因此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如果其因為吸毒嚴重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單位可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如果存在其他犯罪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話,單位也可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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