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至于是否能得到賠償則視具體情況而定。
內容介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二十條規定為不滿八周歲)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其對自身安全缺乏識別能力,亦沒有能力預料其所做的事情將引發的后果,而幼兒園作為教育機構,依法負有對園內幼兒教育、管理和保護的義務。但法律同時規定若幼兒園能夠證明自身不存在違反教育、管理職責的情形,對損害的發生不存在過錯,則不承擔責任。
擴展資料(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二十六條 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三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侵權責任法司法解釋》
第七十六條 【教育機構責任中的過錯和因果關系】
第一款 依照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推定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教育機構可以舉證證明自己不存在違反教育、管理職責的過錯。能夠推翻該過錯推定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三款 在通常情形下,學校如善盡教育、管理、保護職責即可避免損害的發生,可以認定違反教育、管理的行為與損害后果存在因果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二十條 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法律分析:誤工費是指賠償義務人應當向賠償權利人支付的受害人從遭受傷害到完全治愈這一期間(誤工時間)內,因無法從事正常工作而實際減少的收入。誤工費的賠償標準是,原告雖有證據證明其收入來源于城鎮,但其僅提供單位出具的證明,在缺乏其他證據對其所從事的行業、實際收入標準予以佐證的情況下,不足以證明其實際誤工損失,應由原告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誤工費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孩子受傷家長誤工費的賠償方式:
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收入高于事故發生的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計算。
2.沒有固定收入的,按照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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