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失業保險一般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是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辭職一般屬于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故不能領取。
失業人員中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
1、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2、具有本市常住城鎮居民戶口;
3、在職期間所在單位和本人都按規定繳納了失業保險費;
4、在本次失業前繳納失業保險費累計已滿一年;
5、有就業的愿望和要求,并辦理了失業登記、求職登記、失業保險登記、失業保險金申領等手續。
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表》,并出示下列證明材料:
1、本人身份和本人照片;
2、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書;
3、勞動保障廳行政部門的職業介紹機構出具的求職證明。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應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受理其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備案,并提供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參加失業保險及繳費情況證明等有關材料。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解放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受理其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金領取標準
1、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累計繳費時間每滿1年的,可領取3個月失業金;
2、滿5年不足10年的,從第5年開始,累計繳費時間每增加1年增加1個月的失業金,最長為18個月;滿10年及以上的,為24個月。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以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一定比例確定。
3、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1年不足10年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的70%發放,滿10年及其以上的,按最低工作標準的80%發放。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
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解除勞動合同后如果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領失業金:非因本人意愿失業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失業前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登記了失業,且有再就業意向的。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六條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失業后,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失業保險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解除勞動合同后如果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領失業金:非因本人意愿失業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失業前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登記了失業,且有再就業意向的。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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