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身突發疾病工廠負責任嗎
負責任,如果是在上班的時候發病,則算工傷。可以申請工傷鑒定,根據鑒定結果而定,如果屬于工傷,單位需要承擔責任。工作期間突發疾病死亡,工廠承擔什么賠償要根據實際情況分析:
1、如果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屬于工傷,死者家屬可以主張工亡待遇;如果工廠沒有繳納工傷保險的,則由工廠賠償全部工亡待遇。
2、如果不屬于上述情形的,則不屬于工傷,工廠沒有賠償的法律責任。
但是,如果因工廠沒有繳納醫療保險費用,從而給死者家屬造成損失的,也可以要求工廠賠償。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因此,雇員雖因個人原因死亡,雇主對此并沒有過錯,但雇主確實又是雇傭活動的受益人,所以其應承擔一定的經濟補償責任。雖然雇員是基于自身疾病死亡,但其畢竟是在雇傭活動中死亡,即使雇主對雇員的死亡沒有任何過錯,但雇員是在為雇主服務過程中死去,從這個角度考慮,某種程度上雇主就是受益人,從公平原則出發,也應該給予雇員親屬一定的經濟補償。
工傷保險待遇:
1、員工構成工傷死亡,其近親屬可以得到三筆錢,分別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根據國家統計局最新的數據,2021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47412元,那么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948240元。
2、喪葬費。喪葬費的標準為上年度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倍,這個在不同地方工作標準是不一樣的,在一線城市工作喪葬費會高一些。比如在北京,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11187元,喪葬費則為67122元。
3、供養親屬撫恤金。供養親屬撫恤金與員工的工資以及供養親屬的人數有一定關系。不是員工的所有親屬都要供養,而是那些死者生前為其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補助金的標準為配偶月工資40%,其他親屬為月工資30%。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工作期間突發疾病算不算工傷
法律分析:
工作期間突發疾病死亡的算工傷。《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屬于工傷。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員工本身有病,工作期間發病算工傷嗎
職工如果是在工作過程中突發疾病的,此時并不一定就可以認定為工傷。
法律分析
在工作中突發疾病,不能一概而論,關鍵要看突發疾病后引發的后果,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由此規定可以看出,員工在工作過程中突發疾病,如果當即死亡或突發疾病后在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的,則視同工傷,依法享受工傷待遇。否則,不應當按照工傷對待。實踐中,在工作場所發病一般按非因工處理。但由于工作緊張造成的,可以算工傷。工作緊張的情形一般指:在發病前一段時間內,產量超過平常數量,連續超正常工作負荷工作;由于工作需要,加班加點,連續超時工作;身體有病,醫生開有休息假條,但領導布置有緊急任務,不能休息或去治病的。需要注意的是:處理這類問題時,一般需要有工傷保險機構指定的醫院,出具對發病是由于工作緊張因素造成的證明。雖然職工確實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但不代表一定就能認定為工傷。在視同為工傷的情形中,明確了這種情況,職工突發疾病從而導致死亡的或者在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之后死亡的,那么才能視同為工傷。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在工地上突發疾病算不算工傷?
第一,首先要明確工人與單位之間是合同關系,還是臨時雇傭關系。
第二,當二者是合同關系時,工人在工地上突發疾病死亡,屬于工傷,應當按照工傷的標準對其進行賠償。只要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可以認定為工傷。
第三,當勞動者是臨時雇傭的,二者之間屬于雇傭關系時,臨時工并不是單位的成員,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并不構成勞動關系,。在確認雙方屬于雇傭關系的情形下,不能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賠償。應當按照《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和相關的法律規定進行賠償,如賠償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費、交通費、護理費等損失。
但是,在工作時間內,突發疾病,但未死亡的不屬于工傷,除非突發的是經過診斷確認的職業病除外。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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