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續簽合同的代通知金要支付嗎?
一、不續簽合同的 代通知金 要支付嗎? 勞動 合同到期 ,法律沒有規定公司是否應當提前30天通知,因此公司只要在到期前通知員工,公司愿意或不愿意續 簽訂勞動合同 就行了,即使沒有提前30天,也不用支付該補償。 勞動合同到期,若公司不再與員工續簽或提供的勞動待遇低于原合同,員工可以拒絕,應支付員工 經濟補償金 ,若員工在08年前在公司工作,則從08年1月1日開始計算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補償員工一個月 工資 。若員工是08年以后到公司工作的,則按員工的實際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補償員工一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到期,公司沒有與員工續簽同,但員工仍在公司工作,公司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員工 雙倍工資 。但要注意一年的 訴訟時效 。 勞動合同到期,若員工主動提出離職,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二、解決糾紛 在用人單位依法 解除勞動合同 時,可以用多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不是30天工資)代替這個提前通知期,主要是為了補償勞動者在失業時重新尋找工作所需要的時間的利益。但是如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不合法,則其法律后果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被撤消,繼續履行 勞動合同 。那么此時不存在是否支付代通知金的問題。但如果勞動者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此時的經濟補償金按照《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 法規 定解除或者 終止勞動合同 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 賠償金 。 其實以上兩種代替通知金在 北京 市自2003年開始就同時適用了,“解除勞動合同的代通知金“在北京市 勞動爭議仲裁 委員委員會《關于 勞動爭議處理 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 京仲委字[2002]12號第25條:“用人單位依據《 勞動法 》第二十六條解除勞動合同,但未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勞動者對此不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如何處理?仲裁委員會應審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否符合《勞動法》第二十六規定的條件,如符合,則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予以支持。但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應認定為用人單位作出解除決定后的第三十日,并裁決該用人單位承擔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而給勞動者造成工資收入損失的賠償責任。” 在勞動法中明確規定了,雙方確定了 勞動關系 后,是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同時也會在勞動合同中寫明工作的具體信息以及工作期限,如果在 勞動合同期限 到達后,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進行續簽,也是需要賠償緊急補償金,賠償金的具體金額也會按照工作年限來計算。
不續約代通知金需要支付嗎
一、不續約 代通知金 需要支付嗎 常碰到用人單位咨詢到的一個問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一定期限的 勞動合同 后,雙方均未再次就勞動合同期滿是否續簽事宜再進行過任何形式的協商,直至勞動合同自然到期(期限界滿)。 勞動合同期限 界滿后,用人單位決定終止 勞動關系 ,不再與勞動者續 簽訂勞動合同 ,同時向勞動者支付一定的 經濟補償金 。但勞動者提出,因用人單位未提前一個月告知勞動者期限界滿后即不再續約,用人單位應當增加支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那么,公司到底是否需要為此另行增加支付“代通知金”呢? 所謂的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單位在提出解除或者 終止勞動合同 時應該提前一個月通知的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一個月通知的,以給付一個月 工資 作為代替。實際上代通知金并非法律用語,《 勞動法 》中沒有“代通知金”的概念。 并不是用人單位所有 解除勞動合同 的行為均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代通知金”僅在用人單位以第四十條規定三種情形 解除合同 且未提前30日書面通知時才適用。 二、什么情況下不續約代通知金需要支付 即以下三種情況下才適用(除非地方性 法規 有另行規定):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 合同訂立 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如果用人單位解除合同不是上述三種情形解除合同或已經提前30日書面通知的,一般不需要要不支付“代通知金”。 注意:但也有一些地方,比如 北京 ,規定 合同到期 ,用人單位不同意續簽終止勞動合同的,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或者支付一個月代通金。 《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第四十條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將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經協商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四十條規定,終止勞動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以勞動者上月日平均工資為標準,每延遲1日支付勞動者1日工資的 賠償金 。 當勞動者和公司簽訂一定年限的勞動合同,當合同到期后,公司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與勞動者不能簽訂續約。此時如果公司不能夠提前30天通知相關的勞動者,且勞動者客觀上能夠繼續從事相關的勞動,且無過錯。公司需要支付員工相應的代賠償金。但是如果公司已經提前30天通知,或者勞動者主觀上存在不愿意從事相關的勞動或者客觀上已經不勝任的情況,這個公司不需要支付相應的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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