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年假當年未休完,應該怎么算
法律主觀:
年休假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的長短而有所不同,累計工作時間越長的,年休假的天數就越多。職工對于年休假的處理,可以選擇一次全部休完,也可以分開休,一年內沒有休完的用人單位按工資進行結算。
法律客觀: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未休年假要怎么計算補償
未休年假要怎么計算補償未休年假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法定計算方式:
1、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勞動者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進行計算,月工資是指勞動者應休假年度的月平均工資,包括獎金、津貼等工資性收入,不包含加班工資;
2、年工作日為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因法定節假日11天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故折算工資時不剔除法定節假日天數,故月計薪天數為(365天-104天)除以12個月=21.75天;
3、勞動者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為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為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為15天,對于勞動者應休未休年假天數,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法律依據】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十條 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年休假沒有休,如何補償
員工離職時只有權利得到自己已工作月份對應的年休假,可以在離職前休假或要求補償。《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法律依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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