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要給公司賠償違約金嗎?
1,員工離職公司是可以讓員工賠償違約金的,但是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違約金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直接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違約金的標準是金錢,但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標的物為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
2,一般來講,勞動者提前30天書面通知公司離職,是不需要賠償或違約金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約定中,嚴格限定了違約金的約定條件,規定單位只有在“培訓服務期”和“競業限制”這兩種情形下,才能設定違約金。也就是說,除非勞動者在約定的培訓服務期滿前離職,或違反了保密協議、競業限制的約定,否則勞動者可以正常離職無需向單位支付任何違約金。
公司要違約金合法嗎
公司給我提供了專項培訓10天,培訓費2600,沒簽服務協議。現在我離職,公司要我賠償培訓費合法嗎?另外公司還要違約金兩千,合法嗎如果公司給你提供完培訓你就離職,公司是有權向你要培訓費,但公司沒有權利向你索要違約金,勞動合同法對此有明確禁止規定.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公司可以向離職員工要違約金嗎?
公司和我們簽約三年,違約金5萬。rn我們是應屆畢業生,在簽三方協議之前公司說不簽違約金條款就不給簽三方,所以簽定了一個不算規范的文件。我想知道公司的這一做法是否違反勞動合同法?我在離職時能否不交違約金?1、參加公司培訓,那么必須在公司服務多少年的,中途提出辭職,那么要支付違約金。
2、勞動者違反商業競業限制約定,那么藥品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員工離職,公司收取違約金合法嗎?
視情況而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違約金條款是否有效,要視具體情況而定,符合勞動合同法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情形,只要是當事人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且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法律會對這一約定予以保護,認定這一約定有效,約定違約金要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否則該約定就是無效的。
法律分析
員工離職,只有兩種情形下員工才會支付違約金,其他任何理由都不能成為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依據,即使公司約定了賠償金數額,員工的單方辭職也無需支付。1、用人單位提供其專項培訓待遇,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服務滿約定期限,不得單方解除。勞動者違法,支付違約金,但違約金不超過培訓費用。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離職后也負責保密。勞動者違法的,支付違約金。如果員工已經按法律規定的程序行事,單位還以別的理由讓員工支付違約金,勞動者應該拒絕。不要心存“用財息事寧人”的愚蠢想法,應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因為法律是站勞動者這一邊的。其實勞動法的法律法規是比較有利于勞動者的,員工提前離職不需要交違約金,但單位提前結束與員工的勞動關系,員工卻可能會得到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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