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與民事訴訟的關系
1.涉外民事仲裁與涉外民事訴訟的區別涉外仲裁和涉外訴訟,都是解決涉外民事糾紛的重要方式。它們共同擔當著解決涉外民事糾紛,維護當事人的切身利益的任務。但是,在具體認識上,應該了解二者的區別,以便具體把握二者分擔的不同的職能,避免將二者簡單等同化。(1)性質和權限不同。涉外仲裁是由涉外仲裁委員會這種民間性質的機構.根據仲裁法等法律,制定自己的仲裁規則,并據此受理當事人自愿提交它們解決的國際民商事和經貿糾紛;而涉外訴訟案件的審理由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人民法院進行,它們受理的涉外案件,依據國家法律的規定審判并以國家法律作為判斷的標準。(2)管轄案件的范圍不同。涉外仲裁機構管轄的案件主要限于在涉外經貿、海事運輸等活動中發生的糾紛,雙方當事人訂立仲裁協議和仲裁條款選擇涉外仲裁機構作為糾紛解決機構時,方可受理;而人民法院的管轄的涉外案件范圍要比涉外仲裁寬,而且,根據國家主權原則,只要案件與我國有連結點,當事人又起訴到我國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有權受理和審判。(3)審理程序不同。涉外仲裁實行一審終審制,而涉外民事訴訟實行二審終審制;在審理人員的選擇上,涉外仲裁當事人有選擇仲裁員權利,而涉外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無權選擇法官來審理案件。2.涉外仲裁與涉外民事訴訟的聯系民事訴訟法對涉外仲裁與涉外民事訴訟的關系作出如下規定:(1)關于案件受理。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57條的規定,以當事人是否達成仲裁協議作為劃分涉外仲裁機構和法院受理案件的根據。凡訂立仲裁條款或協議的,當事人只能向涉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得向法院起訴;當事人在合同中未訂立仲裁條款或事后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法院起訴。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規定,涉外經濟合同的解除或者終止,不影響合同中仲裁條款的效力。當事人一方因訂有仲裁條款的涉外經濟合同被解除或者終止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不予受理。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和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也有權就仲裁協議有效性和仲裁案件的管轄權作出決定。(2)關于財產保全。我國的涉外仲裁機構無權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如需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應由人民法院決定。按照民事訴訟法第258條規定,當事人申請采取財產保全的,中國的涉外仲裁機構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還規定,我國涉外仲裁機構將當事人的財產保全申請提交法院裁定的,法院可以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進行保全。裁定采取保全的,應當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申請勞動仲裁受案范圍有哪些?
勞動仲裁訴訟的受案范圍是指哪些爭議可以且應當適用勞動仲裁訴訟程序。簡單講,所有勞動爭議都屬于勞動仲裁訴訟的受案范圍,那么哪些爭議屬于勞動爭議呢?根據我國現行的有關規定,以下爭議屬于勞動爭議: 1.因開除、除名、辭退勞動者及勞動者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獎金、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3.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包括因履行、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4.因履行企業內部承包合同中的有關勞動權利義務內容而發生的爭議; 5.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系后發生的爭議; 6.勞動者退休后,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爭議; 7.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依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處理的其他爭議。 國家機關與其公務員之間、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與其正式在編員工之間發生爭議屬人事爭議,不屬于勞動爭議,因而不屬勞動仲裁訴訟的受案范圍。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與其工勤人員及其他建立勞動關系的人員之間的爭議符合所列上述情況的屬勞動爭議。實行企業化經營管理的事業組織與其員工之間的爭議符合所列上述情況的,也屬勞動爭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條【勞動爭議處理的原則】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事實,遵循合法、公正、及時、著重調解的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勞動爭議仲裁,受理范圍有哪些?
因不清楚受理范圍,一些勞動者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跑了冤枉路。近日,從市勞動爭議仲裁院了解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勞動爭議案件有明確的范圍。受理范圍主要包括: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2、因訂立、履行、變更、中止、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3、因開除、除名、辭退、勸退、勒令辭職、責令限期調離和辭職、離職(含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6、因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單方面實施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一次性罰款)等懲戒影響實體勞動報酬權益享受而發生的爭議。7、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8、因終止事實上的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9、因勞動者人事(職工)檔案轉遞發生的爭議。10、因勞動者社會保險關系轉移發生的爭議。11、因收取或變相收取勞動者押金、保證金、風險抵押金等財物發生的爭議。12、因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學歷證、學位證、職稱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等證件發生的爭議。13、法律、法規、規章和司法解釋規定依法應當受理的其他爭議。下列糾紛則不屬于受理范圍:1、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繳納住房公積金的。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參加工作時間認定、出生年齡確認、工齡折算、特殊工種認定、退休審批、退休基本養老保險或者退休金待遇等發生的糾紛。3、在校學生勤工儉學、參加生產性實習見習與所在單位發生的糾紛。4、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集體企業改制改革引發的職工下崗、經濟補償金、下崗生活費、勞動關系確認、連續工作年限計算、整體拖欠工資及社會保險參保繳費等糾紛。5、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補辦人事檔案的。6、勞動者僅請求用人單位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7、其他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不屬于勞動爭議案件的。
法律對涉外仲裁審理有哪些規定
在我國的《民事訴訟法》中涉外仲裁的法律規定:
有第二百五十七條 涉外經濟貿易、運輸和海事中發生的糾紛,當事人在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仲裁的,當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百五十八條 當事人申請采取財產保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涉外仲裁機構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裁定。
第二百五十九條 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裁決的,當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六十條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被申請人沒有得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屬于被申請人負責的原因未能陳述意見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與仲裁規則不符的;
(四)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第二百六十一條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百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被執行人或者其財產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當事人請求執行的,可以由當事人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請求外國法院承認和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當事人請求執行的,如果被執行人或者其財產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應當由當事人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
第二百六十七條 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的,可以由當事人直接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也可以由外國法院依照該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請求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
第二百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對申請或者請求承認和執行的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進行審查后,認為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國家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認其效力,需要執行的,發出執行令,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執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國家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認和執行。
第二百六十九條 國外仲裁機構的裁決,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的,應當由當事人直接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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