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故意不簽勞動合同怎么辦
法律分析:員工拒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終止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并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故意不簽合同有啥后果
法律分析:根據《勞動法》相關規定,自用工之日起,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有了這個合同,既能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又能減少和防止發生勞動爭議。如果不簽訂勞動合同,當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出現勞動爭議時,往往因拿不出企業承諾的工資數額和其他權益的證明,無據依法維權。然而,在現實生活中,仍有一些勞動者“故意”或不愿意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認為一旦有了勞動合同,就不自由了,處處受到制約。一旦用人單位未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就用工,按規定要支付未簽訂合同的雙倍工資。但如果是勞動者“故意”不簽訂勞動合同,我國法律也有規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第六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在《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也有規定:用人單位如果有證據證明未能簽訂勞動合同責任完全在勞動者,就無需支付二倍工資,但因用工已超過一個月,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系,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員工故意不簽勞動合同?
問題一:勞動者故意不簽訂勞動合同工,怎么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五條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問題二:員工故意不簽合同離職后向勞動仲裁申請公司賠償雙倍工資,企業是否該賠償? 您好。確實你那個員工非常可惡。問題分兩步走,她欠你錢是另外一個糾紛,你可以起訴他。勞動仲裁你有證據,可以爭取勝訴。我在廣州,廣東天穗律師事務所王幼柏律師,也許可以幫助你。
問題三:怎么才能判定員工不是故意不簽勞動合同 除非勞動者有客觀上無法簽訂勞動合同的合理原因,比如單位通知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不在公司所在地,可能請假去外地了無法及時到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作為單位一方,應當在勞動者入職一個月以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否則違法。對應沒有特殊原因的,單位可以直接找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如果不能當場簽訂,就需要書面通知勞動者在規定期限內簽訂勞動合同,通知一式二份,一份交給勞動者,另一份讓勞動者簽字并寫下簽收日期后由單位收回作為單位已經盡到通知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義務,一旦勞動者在規定期限內不簽訂勞動合同,那么單位可以免責,但是單位也應當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系,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果單位不能證明已經通知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而造成實際未簽訂勞動合同,那么勞動者是不承擔法律責任的,過錯方在單位。
問題四:員工故意不簽勞動合同怎么辦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該在勞動者入職之后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故意不簽勞動合同的,首先應該先行告知必須簽訂,如果勞動者繼續拒絕簽訂的,則可以因此解除勞動關系,辭退勞動者。
問題五:員工不肯簽勞動合同 用工單位要求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拒簽的,用工單位應當與其解除勞動關系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給予經濟補償。你公司的這種情況在該員工入職后的第31天起必須支付雙倍工資,所以你按照未簽訂勞動合同到公司提出簽訂勞動合同這段時間補發雙倍工資再加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就可以合法解除勞動關系了。
問題六:員工故意不簽勞動合同騙取雙倍工資 是否構成詐騙 用人單位應當在一個月之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否則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如果勞動者在一個月內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這樣就不用支付其雙倍工資。
問題七:公司不簽勞動合同有什么后果 如果是用人單位的責任: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 *** 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問題八:用人單位不與員工簽定勞動合同違反勞動法了嗎? 如果由于單位的原因,工作超過一個月未簽訂勞動合同應當支付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問題九:員工不愿意簽勞動合同,企業怎么辦? 企業應當與不愿意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終止勞動關系。《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在法律的嚴格約束下,現在用人單位都比較注意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是在實務中,有的企業對于員工出于各種目的而不愿意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不知如何處理。不簽訂勞動合同對企業來說危害極大。所以,企業一旦用工,一定要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企業要嚴格遵循先簽勞動合同再入職的原則,不簽合同一律不予錄用。1)企業在實際用工之時即與勞動者建立了勞動關系,因此,應當在一個月之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如果遇到員工不愿意簽合同的情況,企業應做好《勞動合同法》宣傳工作,說明簽訂勞動合同對員工本人來說是最大的保障,爭取員工的積極配合。3)企業也可以通過制定企業規章制度,規定員工不愿意簽訂勞動合同的,屬于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公司有權終止與該員工的勞動關系。4)因用人單位以外的原因造成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如勞動者拒絕訂立等情形,法院一般會判斷為不屬于《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所稱的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但用人單位應當對此承擔舉證責任。5)如果員工不愿意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企業要保留好相關證據,如已經與員工磋商簽訂勞動合同事宜,并有勞動者不愿意簽訂勞動合同的書面聲明;或者公司要求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要有書面通知,由員工簽收,盡可能把員工不愿意簽訂勞動合同的意見記錄在案。6)當然,企業從根本上防范法律風險的方法是不雇傭不愿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
問題十:關于企業未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問題 勞動法咨詢師的回答,比較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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