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過了申報時限怎么辦
看是否存在中止中斷情形,如果沒有,則不能申請工傷認定,受傷職工可以通過人身損害賠償要求用人單位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規定:由于不屬于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誤申請時間的,應當認定為不屬于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屬于用人單位原因;
(四)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登記制度不完善;
(五)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申請仲裁、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規定工傷認定時限有多久?
一、 工傷認定 時限有多久 申請認定 工傷 是有時限的。 不少事故受害人,因為不清楚申請認定工傷是有時限的,常常錯過了最佳的時期,給自己帶來很多不便。 申請認定工傷,用人單位申請應在1個月內,個人申請最長時限為1年。 根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的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 職業病 防治 法規 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二、公司拖延工傷申報怎么應對 由于用人單位故意拖延申報工傷時間,導致職工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時效,無法認定工傷。法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據相關法規,判決用人單位賠償職工應享受的 工傷待遇 。 工傷保險 請求權和民事賠償請求權是兩個不同的請求權,任何法律法規沒有從實體上否定工傷職工的民事賠償請求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人身損害賠償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當解釋為是一種程序性的規定,即當出現 工傷事故 時,受害職工應當先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程序進行處理,按《工傷保險條例》無法獲得賠償時,才能按民事侵權進行處理。 妥善處理未經工傷認定的 工傷保險賠償 糾紛。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勞動者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時效無法認定工傷的,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用人單位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能夠認定勞動者符合工傷構成要件的,應當判令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給予賠償。 綜上,如果發生過了 工傷認定期限 的情形,可以向法院起訴。 工傷事故發生后,勞動者在接受治療的同時,要注意了解單位是否有為自己進行工傷申報,如果沒有,那么勞動者本人或其家屬要及時進行工傷申報,申請認定工傷。在申請工傷認定時,要準備好各項資料,比如與單位存在 勞動關系 的證明,證明工傷的 證據 資料等等。另外勞動者個人申請報工傷要注意一點,此時需要提供的材料與單位申請工傷需要提供的材料可以說是不一樣的。
超過一年還能申請工傷認定嗎
可以的。申請工傷認定之所以超過了工傷認定申請時限,是由于用人單位未履行告知義務,不是因職工或其近親屬自身原因造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應計算在申請時限內。如果工傷認定超過一年,一般是過了除斥期間,也就是說即使先到當地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勞動局會以超過1年時效為由不予受理,并給當事人一份《不予受理通知書》,再到勞動局申請仲裁,勞動局也不予受理,但是如果執意要申請,法院會看廠方的意見,如果廠方同意按工傷保險待遇賠償,法院則會委托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按工傷評殘標準進行鑒定,按工傷保險待遇判決;如果廠方同意按提供勞務者受害糾紛處理,法院則直接按提供勞者受害責任糾紛判決。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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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認定工傷期限超過一年怎么辦
申請認定工傷期限超過一年怎么辦工傷認定書申請超過1年期限的,不能認定工傷,沒有超過民事訴訟時效的,可以按人身損害賠償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權利。據《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二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鑒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鑒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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