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員工懷孕公司強迫調崗的,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六十一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法律分析:首先看勞動合同中是如何約定工作崗位的,若合同里崗位調動約定明確,用人單位不能夠單方面調崗,否則是不合法的。用人單位調崗要有合法理由,和女職工協商達成一致后,否則女職工有理由不去新崗位工作。勞動者不愿意調崗的,有權拒絕履行,并要求繼續合同約定的崗位正常工作,若因調崗而離職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按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另外,對于懷孕女職工因前述原因離職的,公司應當賠償女職工在孕期、產期以及哺乳期應得的工資收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蛘咭云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四十條 第三款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給孕期的職工強行調崗降薪的,職工可以要求公司賠償。用人單位可以調整懷孕女職工的工作崗位,但必須是基于保護女職工的原則,且不能降薪。公司可以在減輕勞動量、改善相應的工作條件的基礎上為其調整崗位,安排其他勞動,但非孕婦意愿,公司不能強行調崗。
法律客觀:《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六條
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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