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辭退付還需要代通知金嗎
辭退員工可能需要補償代通知金,對于沒有過錯的職員,但是若是想要與其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一個月告知對方,否則任何臨時通知其不愿意繼續勞動關系的情形,都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一、辭退員工需要補償代通知金嗎? 辭退員工可能需要補償代通知金,辭退員工需要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如果沒有進行這項動作,需要賠償一個月的代通知金作為補償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二、辭退無需賠償的情形 即在勞動者有過錯性情形時,用人單位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在程序上沒有嚴格限制。用人單位無須支付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若規定了符合法律規定的違約金條款的,勞動者須支付違約金。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三、企業辭退的原則 企業對違反紀律職工要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切實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幫助他們改正錯誤。對于那些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后仍然無效的,可以按照《辭退規定》予以辭退。 企業辭退違法紀律職工堅持實事求是,嚴格按照《辭退規定》辦事。如發現辭退不當的,要及時糾正;發現確屬企業領導人濫用職權報復的,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企業對被辭退的違反紀律職工,要認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不能簡單從事,防止矛盾激化。辭退后,本人要求遷移戶口的,按戶口遷移規定辦理。 對于沒有違反公司規定的職員,若是被辭退必須要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符合條件的職員可以得到代通知金組委補償。若是單位無故辭退職員,還不支付賠償的,此時職員就可以向勞動仲裁等司法機構提出救濟請求,以此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有代通知金嗎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沒有代通知金。用人單位非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未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代通知金和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協商一致是否有代通知金?
協商一致是否有 代通知金 ,代通知金是單位沒有提前通知勞動者而支付的代替通知的賠償,勞動者與單位協商,表明屬于即時 解除勞動合同 ,證明員工已經知道解除勞動合同,所以單位不需要支付一個月 工資 作為代通知金,單位單方 解除合同 ,應當支付 賠償金 。 代通知金產生的基礎在于預告解除,即當一家單位以員工不勝任工作、醫療期滿或者客觀情形發生重大變化提出解除時,又不愿意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的,才應當向員工支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產生基礎為預告解除,功能在于代替一個月的法定提前通知期。而協商解除的性質為雙方協商一致的解除,不同于預告解除;協商解除為即時解除,不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 所以在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時,用人單位不需要向員工支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 十 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 勞動合同 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36條46條第二款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計算方法,2007年11月1日入職2009年6月15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累計工作一年半以上不足兩年,那么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兩個月的本人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根據46條最后一句話的意思表述,補償金所稱的月工資,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之前的12個月的本人平均工資。勞動者2009年6月15日解除勞動合同,所以解除合同之前的12個月平均工資應當為2008年6月15日至2009年6月15日的平均程序兩大風險,所以我們建議單位不要對員工進行單方解除。因為如果在規章制度有風險的前提下進行單方解除,有 綜上所述, 協商一致是否有代通知金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勞動者在單位工作年限支付相應的賠償金,勞動者在單位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補償,超過6個月不滿一年,按照一年計算賠償金,不滿6個月,應當按照半年計算賠償金,賠償金按照勞動者12個月的·平均工資。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有代通知金嗎?
一、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有 代通知金 嗎?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沒有代通知金。代通知金產生的基礎在于預告解除,即當一家單位以員工不勝任工作、醫療期滿或者客觀情形發生重大變化提出解除時,又不愿意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的,才應當向員工支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需要提前通知勞動者,因此,也不需要支付一個月 工資 作為代通金。 法律相關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 解除勞動合同 。此條是關于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根據提出解除的主體不同,可以將協商解除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由用人單位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另一種是由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協商 解除合同 怎么補償? 前述兩種情況協商解除的不同在于,前者,即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依法向勞動者支付 經濟補償金 ,而后者則不需要。無論是哪種情況的協商解除,法律均沒有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一方需要提前通知對方。 法律相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二十六、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第二十四條規定是:“經勞動 合同當事人 協商一致, 勞動合同 可以解除。”企業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按照法律規定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做法,并不是因為企業違約,而是對勞動者的一種補償。如果企業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就違反了有關法律規定,勞動者可以依法要求企業給予經濟補償金。 一般要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話,單位是不需要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金。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也要視情況而定,如果企業不支付補償就屬于違反法律,勞動者可以向法院提出 訴訟 ,要求企業賠償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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