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協議能拒簽嗎
【法律分析】
通常,競業協議都是在簽約時或勞動合同存續期間簽訂,離職前補簽這一行為,只要出于雙方自愿,本身并不違法,關鍵還要看協議的具體內容,比如競業補償金的數額和發放辦法,競業限制期限(不超過二年)等。如果雙方對這份補簽協議存在較大爭議,您可以拒絕簽署。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
第八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九條 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在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勞動者三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競業限制協議能拒簽嗎
競業限制協議能拒簽嗎法律分析:
一、如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對這份補簽協議存在較大爭議,勞動者可以拒絕簽署。競業協議必須在雙方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如果單位以拒不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來脅迫勞動者,不僅是非法的,這份協議本身也是無效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或勞動監察部門申訴。
二、勞動合同雙方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這是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忠實義務對應禁止行為清單的一部分:競業禁止。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擅自披露公司秘密;違反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高管的保密義務是法定、無償的。通常認為高級管理人員包括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等。勞動關系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除了高管、高級技術人員,負有保密義務的一般勞動者也可以和用人單位達成關于商業秘密和競業限制的約定,條款或協議的效力應參照合同法相關規定認定。公司可以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自主定義高管人員,劃定高管范圍的重要參考項是行業、主營業務、商業模式等要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衍生問題:
在競業限制期間,雙方責任是什么?
一、勞動者: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3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可以解除競業限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也不得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二、用人單位:實施競業禁止后,單位應向受制人員支付一定數額的補償費。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或者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后,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可以解除競業限制協議。但在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勞動者也可以請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勞動者3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
可以拒簽競業限制協議嗎
法律分析:可以。雙方對競業限制協議存在較大爭議,當事人可以拒絕簽署,競業協議必須在雙方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單位以拒不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來脅迫勞動者,不僅非法,這份協議本身也是無效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或勞動監察部門申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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