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沒有提前告知就辭退員工的賠償
公司沒有提前通知辭退員工,要看具體的情況來決定是否要給員工賠償,比如說員工還在試用期間,而公司認為該員工并不適合本單位的工作而將其辭退的話,則是合法且不需要通知員工而不用賠償的,但是如果是正式的員工被辭退就需要支付代通知金作為補償。
一、公司沒有提前通知辭退員工有什么賠償? 公司沒有提前通知辭退員工,要看具體的情況來決定是否要給員工賠償,具體如下: 1、如果是在試用期內的,則單位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2、如果單位是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來解除勞動關系的,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3、如果過了試用期的,則單位首先應該向員工支付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再根據單位辭退員工是否合法來確定單位的法律責任: 4、如果用人單位是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來解除勞動關系的,則單位應該按照員工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和本要工資來支付經濟補償金。 5、如果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來解除勞動關系的,則屬于違法解除,單位應該按照員工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和本要工資來支付賠償金(即雙倍經濟補償金)。二、開除員工的程序怎么進行 必須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如果單位?有注意搜集保存能夠證明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證據,就算是勞動者真的嚴重違反紀律,但是在勞動爭議中用人單位舉不出來證據,就要敗訴,法律講究的是證據。因此在員工發生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該及時取證。實踐中要求勞動者做出書面的檢討或者解釋、說明和承諾,留檔備查是最有效和便利的方法。 履行通知工會和本人的程序。《勞動合同法》第43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所以,用人單位做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后一定要通知工會。另外應該注意的是,《最高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二)》第一條規定,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產生的爭議,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者收到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書面通知時間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因此,用人單位在做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以后,還要將該決定送達勞動者,而這一舉證責任在于用人單位,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舉證已經將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勞動者的時候,將會使用人單位面臨勞動仲裁失效無限延長的法律風險。三、辭退公務員要符合什么條件? 《公務員法》第83條規定,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二)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并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綜上,照一般的情況來說只要是員工在單位正常的工作而突然被辭退的,肯定需要單位給其發放一定的賠償作為損害員工勞動權利的補償,因為突然的離職會讓員工短時間內失去了生活的保障,除非該員工還在試用的期間而被發現不符合條件的。
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用人 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面臨賠償勞動者的損失的后果,即: 第 一、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照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并加付應得工資收入的賠償費用; 第 二、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 第 三、造成 勞動者工傷 、醫療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于醫療費用的25%的賠償費用; 第 四、根據工作年限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或賠償金; 注意的是:用人 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考慮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用人單位不履行通知工會的程序性規定,其 解除勞動合同 的行為會因存在程序上瑕疵而無效。
用人單位沒有書面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公司可以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規定單方面解除合同。其中,按《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解除合同的,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代通知金;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和規定裁員,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
勞動合同,合同都是兩者以上的,涉及到的人都是兩個以上,所以無論是合同訂立的義務,權利,違約責任,違約金等內容還是解除合同等都是要雙方同意才可以辦理的,但是一些特殊的情況下,可以不經過另一方同意也可以解除合同。那么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未通知的話會出現什么問題呢,下面就由小編來解釋一下。一、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未通知怎么辦? 公司只有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合同才需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本人。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公司可以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規定單方面解除合同。其中,按《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解除合同的,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代通知金;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和規定裁員,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把裁減人員方案報告勞動行政部門,但并不要求提前30天書面通知被裁減個人;勞動者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者違法違紀,具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二)至(六)款規定情形的,公司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二、公司未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怎么賠 1、公司未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用人單位解除合同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除此之外用人單位解除合同都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相關規定如下: 2、《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未通知其實也有分很多的情況,一般情況下,是要經過雙方同意才可以解除的,但是如果說沒有經過雙方同意一方堅持要解除的,那么就應該按照規定支付一定的賠償金,上述也提到了,特殊的情況也是可以解除的。
相關推薦:
立案就能勝訴(申訴立案了就能贏)
受理工傷認定要多少天(申請勞動工傷認定要多長時間)
勞動關系認定能否上訴(確認勞動關系上訴狀范本是怎樣的)
集體勞動合同怎么變更(集體勞動合同怎么變更)
產假期間工資怎么發的(產假期間工資如何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