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失誤造成損失可以扣工資嗎?
《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也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根據以上規定,在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得扣發勞動者的工資,否則即侵犯了勞動者獲取勞動報酬的權利。但是,這并不是說用人單位就不能扣發勞動者的工資。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者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因此,職工工作失誤對單位造成損失可扣發工資,但必須按上述規定扣發,不能扣發勞動者的全部工資。不管用人單位是基于怎樣的利益扣員工工資,此時若沒有法律方面的規定作為依據的話,那么該行為就是違法的,此時員工可以追究單位的法律責任。但如果是上述幾種情形之一的話,則法律允許單位可以扣工資。
工作失誤給公司造成損失需要賠償嗎
工作失誤給公司造成損失,依法應當賠償,如果工資未發的,可以扣除部分工資;如果辭職的,仍然應當賠償。但具體的數額應當協商確定,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以通過訴訟解決。請參考以下法律資料: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擴展資料:
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用人單位既是企業財產的所有人、管理人,又是企業內部的管理者和監督者,所以一旦發生勞動者造成用人單位經濟損失的情況,用人單位就具有雙重身份,即既是受害人,又是勞動者的管理者。如果在此情況下讓勞動者承擔所有的賠償責任,那么企業作為管理者就不再承擔任何責任,此不符合公平原則。
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對價即勞動報酬與勞動者創造的勞動成果具有不對等性,企業作為勞動成果的享有者,更應承擔經營風險。
用人單位的每一項工作都由不同的勞動者來完成,如果嚴格要求勞動者根據其過錯承擔賠償責任,實質是將企業的經營風險全部轉移到勞動者身上,這對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來說,不盡合理。
員工失職造成公司損失怎么賠償
1.員工因工作失誤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進行相應的經濟賠償,賠償可以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或者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工作失誤造成單位損失會扣發全部工資嗎
工作失誤造成單位損失可以扣發工資。但是用人單位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如果扣除后的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標準工資支付工資。
一、如何認定勞動者嚴重失職
(一)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約定的保密事項、競業限制事項,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并且針對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規定了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不超過下列范圍:用人單位為錄用勞動者本人直接支付的費用;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支付的培訓費用,但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對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損失。
(三)因此,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賠償的情形基本限于以下三種情形:
(1)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約定的保密事項;
(3)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約定的競業限制事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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