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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能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爭議如何處理?(勞動合同糾紛怎樣處理最好)

首頁 > 勞動人事2023-10-07 09:34:18

辭退有無勞動爭議咋辦

公司解雇員工賠償問題發生爭議首先可以協商處理、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或者根本沒有辦法協商的情形,勞動者可以提出勞動仲裁的請求。請求提出的時候,不僅需要提交仲裁申請書,還需要提交證明勞動爭議存在的證據。

一、公司解雇員工賠償問題發生爭議怎么辦?      公司解雇員工賠償問題也屬于勞動爭議,而處理勞動爭議的辦法具體如下:      1、協商解決。      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就爭議事項進行商量,使雙方消除矛盾,找出解決爭議的方法。當然,協商解決并不是解決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只是國家對當事人自行解決勞動爭議這種方式予以認可。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并有權申請調解或仲裁。      2、勞動仲裁。      勞動爭議一般由所在行政區域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當發生爭議的單位與職工不在同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時,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系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如果當事人任何一方對裁決不服,則應在收到裁決書15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      3、法院判決。      當事人任何不服裁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法院將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程序進行。首先對雙方當事人進行民事調解,如果雙方當事人就勞動爭議達成協議,法院將制定民事調解書,調解書一經送達當事人立即生效,與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調解不成,法院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書面判決。原被告任何一方對判決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自收到判決書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公司解雇員工不賠償可以嗎?      公司解雇員工不賠償在大部分的情形下都是可以的,但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就有可能需要支付賠償金: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第八十七條      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職員有可能在不存在過錯的情形下,就被單位辭退。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單位如果想要辭退此類職員,是需要支付補償金的,具體的補償數額,需要結合職員的就職年限、月工資來計算。若職員被辭退,卻沒有獲得補償,那么職員可以按照流程,提出勞動仲裁的請求。

合同不能繼續履行如何處理

既可以變更合同,也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勞動爭議處理的一般方法:

法律主觀:

勞動爭議處理流程1、發生勞動爭議后,當事人可以向企業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2、申請調解時,申請人應向調解委員會提交書面申請書、身份證和書。3、申請仲裁時,申請人應向仲裁機構提交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勞動合同書等有關材料,并預交仲裁處理費。4、申請人收到受理通知書后,應向仲裁機構提供聯系地址及電話,等待處理結果。5、申請人收到不予受理通知書后,若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6、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裁決生效后,一方不執行,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知識延伸:勞動爭議處理方式1、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委員會申請調解;2、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3、當事人一方也可以不經調解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4、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客觀:

處理勞動爭議,其仲裁程序的法律依據是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原勞動部制定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等。勞動爭議,一般是指勞動關系主體雙方之間因執行勞動法律、法規或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持有不同的主張和要求而產生的爭議。主體必須合法。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目前受理的只能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之間,公民之間發生的爭議不屬于受理范圍。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雙方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應當受理。外地企業在我市開辦的二級法人企業,如分公司、辦事處,與我市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雙方發生勞動爭議后,由合同履行地所在仲裁機構立案處理,但對合同中有特別約定的,按約定執行。勞動爭議受理范圍,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受理下列勞動爭議: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勞動爭議處理的基本形式,基本形式是:依法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自行和解。向企業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不是必經程序,當事人一方不愿調解,或雙方調解不成,即向仲裁機構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未經仲裁機構作出處理的勞動爭議,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勞動爭議處理的管轄,我市勞動爭議處理實行級別和屬地雙重管轄,以屬地管轄為主。凡市屬企業與勞動者發生的爭議,由市勞動保障局仲裁處直接處理。區屬企業的勞動爭議,由區仲裁機構處理,但對區屬外的投資企業發`生的爭議,由市勞動保障局仲裁處受理立案??h(區)所屬企業發生的勞動爭議,由各縣(區)仲裁機構直接處理。勞動爭議處理的時效,勞動爭議當事人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以書面形式提起勞動爭議仲裁。當事人超過規定的時效,仲裁機構不予受理,但是經仲裁委員會認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的,應當受理。當事人對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不服,應當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不服一審判決的,應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不予受理通知,對當事人提出的仲裁申請,經仲裁機構審核,如因主體不符,不屬于受理范圍,以及超過了仲裁申訴時效,仲裁機構即向當事人發出不予受理通知書。當事人如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可向上一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勞動爭議處理的一些實體規定勞動爭議處理工作,依據的是勞動法律法規的權益標準,對勞動爭議作出是非判斷。勞動權益標準,主要是《勞動法》、國務院行政法規,原勞動部發布的行政規章,以及地方法規、規章和大量的規范性文件等。(一)開除、除名、辭退開除是國務院《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規定的最高行政處分,其他五種行政處分:警告、記過、記大過、撤職、留用察看而引發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不予受理。另一類行政處分:降級,如涉及降低工資而引發爭議,可以受理。除名、辭退是一種處理而不是處分,除名針對的是企業職工的曠工行為的;辭退是對違紀職工作出的處理。這兩類處理,都規定了對違紀職工的教育程序。(二)工資爭議主要是指拖欠工資爭議和克扣工資爭議。(三)培訓爭議主要是指企業職工在職期間因培訓發生的爭議,比較多的涉及培訓費賠償問題。(四)保險爭議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爭議。(五)履行勞動合同爭議這類爭議分為:簽訂勞動合同爭議、變更勞動合同爭議、解除勞動合同爭議、終止勞動合同爭議。

勞動合同法及爭議解決指引

1、因訂立勞動合同而發生的勞動糾紛的處理1對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訂立勞動合同而發生勞動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當弄清未訂立勞動合同的原因,在分清當事人責任的基礎上,要求有過錯的一方向受損失的一方提供一定的補償,并督促雙方依法補簽勞動合同,臺雙方無意繼續合作,則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為各自的立場不同,之間發生勞動合同爭議也是常見的,最后要依靠法律的解決,我國就制定了勞動合同法用于調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關系。在處理勞動爭議時首先要弄清楚屬于那一類型的勞動糾紛,才能根據勞動合同法爭議處理辦法來解決。      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訂立勞動合同而發生勞動合同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當弄清未訂立勞動合同的原因,在分清當事人責任的基礎上,要求有過錯的一方向受損失的一方提供一定的補償,并督促雙方依法補簽勞動合同,臺雙方無意繼續合作,則解除勞動合同。      因勞動合同引起的勞動糾紛有多種,其中包括因訂立勞動合同而引起的勞動糾紛,因履行勞動合同而引起的勞動糾紛,因變更勞動合同而引起的勞動糾紛,因終止勞動合同而引起勞動糾紛,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引起的勞動糾紛等。處理因不同原因引起的勞動糾紛,有各自不同的具體要求。勞動合同法爭議 處理辦法一、因訂立勞動合同而發生的勞動糾紛的處理      1對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訂立勞動合同而發生勞動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當弄清未訂立勞動合同的原因,在分清當事人責任的基礎上,要求有過錯的一方向受損失的一方提供一定的補償,并督促雙方依法補簽勞動合同,臺雙方無意繼續合作,則解除勞動合同。      2對于由他人代簽勞動合同發生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查明代簽的原因,并審查勞動合同的內容是否合法。對內容合法的,責成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重簽勞動合同;對內容不合法的,應宣布合同無效。      3發生對于芝者隱瞞真實情況,導致用人單位誤解而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對用人單位查明事實真相后,對不符合用工條件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應當予以維持。      4發生對于不符合合法有條件的勞動合同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當宣布勞動合同無效,然后視違法程度責成任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5發生對于訂立方式不合法的勞動合同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分別情況作出處理。內容合法,只是訂立方式不合法后般應認定合同有效,并督促雙方補簽勞動合;內容和訂立方式均不合法的,應認定該合同無效,并按無效合同的處理方法進行處理。二、因履行勞動合同而發行的勞動合同糾紛的處理      1對于不履行勞動合同引起勞動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搞清不履行勞動合同的原因,對用人單位無過錯的,督促勞動者依照有關規定尋求合理的解決辦法;對用人單位有過錯的,在要求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的同時,可以裁定用人單位賠償勞動者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2對于履行勞動合同中一方違約引起勞動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對不履行俁同的勞動者首先應說服教育,督促其履行勞動合同,對仍拒不履行勞動俁同的勞動者,應依法追究其違約責任;對不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勞動爭議仲裁機關應當依法裁定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3對于因賠償問題引起勞動合同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查明勞動合同中的賠償條款是否合法,并對合法的內容予以保護。      4對于第三方干預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引起芝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追究有過錯的第三方的法律責任。三、因變更勞動合同而發生的勞動合同糾紛的處理      1對于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規定,單方面要求用人單位變更其勞動崗位、工種或不符合勞動合同約定的上崗條件而要求上崗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駁回勞動者的申訴,維持用人單位對此作出的處理決定。      2對于用人單位擅自決定改變勞動者的勞動崗位、工種的,對于正常的工作調動,應依法確認用人單位的調動有效;對屬于非法調動的,要求用人單位改變決定,恢復勞動者的勞動崗位,并補償勞動者由此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3對于用人單位違反法定程序變更勞動合同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當確認用人單位的變更行為不合法,并促使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重新協商具體變更事項。四、因終止勞動合同而發生勞動合同糾紛的處理      1對于用人單位不允許到期勞動合同終止引起勞動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支持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請求,對合同期限內勞動者沒有實際履行的,有協議的,按照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合情合理地處理雙方的其他正當要求。      2對于用人單位附加條件,不允許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而引起勞動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查明該附加條件是否雙方約定,在法律上是否成立,然后根據合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即告終止的法律規定,裁定勞動合同終止。      3對于勞動合同終止后續訂勞動合同發生勞動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按照根據生產、工作需要,在雙方完全同意的情況下,可以續訂合同的規定要求來處理,對用人單位強迫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依法支持勞動者的請求。      4對于合同到期后既不續訂又不終止勞動合同引起勞動糾紛的,因合同雙方都有責任,對這種事實上的勞動關系,法律不予保護,所以,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依法支持終止勞動合同的申請,由此而導致的其他爭執,則由其他法律予以調整。五、因解除勞動合同而發生勞動合同糾紛的處理      勞動爭議處理機關在處理此類糾紛時應明確:      1解除勞動合同是否為合法有效,適用勞動法規是否得當,認定事實是否有偏差,是否有根據。      2將勞動合同的解除與行政處分區分開來,有些行政處分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有些行政處分則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3過失違紀一般不應解除勞動合同;違紀事實未查清的不能適用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初次輕微違紀未進行教育的,不適用解除勞動合同規定。      4把握違約與解除勞動合同的界限,解除勞動合同是因為用人單位或勞動者違約在先引起的,違約在先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當事人一方違約在先,另一方據此解除勞動合同是合法的。如果一方故意制造違約條件,并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則是非法的。      國務院《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對這個問題,有了很明確的規定。在第5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該規定是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勞動合同法從2008年1月1日開始實施,用工之日從2008年1月1日開始計算,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提供書面通知的證明,該證明應是經過員工確認的,如公告或是員工在通知上簽字的,而不是只有單位蓋章的證明(有虛假事后偽造之嫌),如用人單位同時證明是因為勞動者的原因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單位可以終止勞動關系。在該實施條例第6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該規定明確的作出了劃分,在一個月,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雙倍工資,如是因勞動者的原因不簽定,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勞動關系,該規定是法律在保護用人單位的利益,而如果是過了一個月后,法律不再去看是誰的原因而造成沒有簽定書面勞動合同的,而只看結果,如是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應該支付雙倍的工資。      通過本文,大家可以了解勞動合同法爭議處理辦法是什么。因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糾紛有不同類型,首先要確定屬于哪一種糾紛,才能針對性的處理。勞動者一般處于較弱的一方,所以在遭受損害時首先要想到依靠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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