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算自動離職嗎
勞動合同期到期后不續簽并不能算直接離職,勞動合同到期后,經過雙方的協商一致,還可以重新訂立新一期勞動合同,這一般被稱為續訂勞動合同,制定勞動合同應堅持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但如果勞動者不想要簽勞動合同的,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離職申請,人單位同意離職申請,并給出相關的相關的證明后勞動者方可離職。《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并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并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根據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需要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包括:中國境內的企業法人,個體、合伙制非法人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特殊類型經濟組織,如租賃經營(生產)、承包經營(生產)的企業等等。《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合同到期算辭職嗎
合同到期算辭職。
勞動合同到期后是自動離職,勞動合同到期,職工不想續簽的,不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單位,合同到期后原合同自行終止,可以直接辦理退工。另外,如果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將不能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合同期滿的;
2、解除勞動合同的;
3、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4、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相關法律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6、依照相關法律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簽訂勞動合同需要注意的內容具體如下:
1、勞動合同期限。法律規定合同期限分為三種:有固定期限,如1年期限、3年期限等等均屬這一種;無固定期限,合同期限沒有具體時間約定,只約定終止合同的條件,無特殊情況,這種期限的合同應存續到勞動者到達退休年齡;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例如:勞務公司外派一員工去另外一公司工作,兩個公司簽訂了勞務合同,勞務公司與外派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是以勞務合同的解除或終止而終止,這種合同期限就屬于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種類。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協商選擇合同期限時,應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和需要來約定;
2、工作內容。在這一必備條款中,雙方可以約定工作數量、質量,勞動者的工作崗位等內容。在約定工作崗位時可以約定較寬泛的崗位概念,也可以另外簽一個短期的崗位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還可以約定在何種條件下可以變更崗位條款等等。掌握這種訂立勞動合同的技巧,可以避免工作崗位約定過死,因變更崗位條款協商不一致而發生的爭議;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在這方面可以約定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的規定,各項勞動安全與衛生的措施,對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勞動保護措施與制度,以及用人單位為不同崗位勞動者提供的勞動、工作的必要條件等等;
4、勞動的報酬。此必備條款可以約定勞動者的標準工資、加班加點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的數額及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等;
5、勞動紀律。此條款應當將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約定進來,可采取將內部規章制度印制成冊,作為合同附件的形式加以簡要約定;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這一必備條款一般是在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因這類合同沒有終止的時限。但其他期限種類的合同也可以約定。須注意的是,雙方當事人不得將法律規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條件約定為終止合同的條件,以避免出現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合同時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改為終止合同不予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一般約定兩種違約責任形式,第一種是一方違約賠償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即賠償損失的方式;二是約定違約金的計算方法,采用違約金方式應當注意根據職工一方承受能力來約定具體金額,避免出現顯失公平的情形。違約,不是指一般性的違約,而是指嚴重違約,致使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如職工違約離職,單位違法解除勞動者合同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合同到期不續簽屬于離職嗎?
屬于離職,但是要通知用人單位。 1丶勞動合同到期,屬于《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勞動合同期滿的情況,如果雙方沒有續簽勞動合同,則雙方的勞動關系自合同到期之日起終止,這并不以勞動者所從事的是技術工作而轉移。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到期,不再續簽勞動合同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且由于法律并未規定勞動者不再續簽勞動合同,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單位,即使出現工作未予交接的情況,責任也應由公司承擔。 2丶如果說公司還有一個月半月工資沒發給勞動者,違反了《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的規定,勞動者應該理直氣壯的要求公司立即補發,也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規定,解除與公司的勞動合同,除要求公司補發被拖欠的工資外,還有權要求公司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執行),不能作為所謂的補償奉送給公司。 3、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的規定,公司還應該向勞動者支付未簽合同而應該支付的經濟補償,執行標準也是《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 4、如無特殊工作需要交接,可以對公司的要求不予理睬,但即使確實需要本人回公司交接工作時,交接期間勞動者有權要求公司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期滿了之后,用人單位不續簽的,勞動者是可以自動離職的,但是要提前通知到用人單位,因為用人單位不續簽,所以存在一定的過錯,及時在接觸勞動合同的時候,勞動者沒有進行交接工作,這個責任也是由用人單位自己承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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