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沒簽勞動合同怎么賠償?
沒簽勞動合同可以得到雙倍工資的賠償。
如果用人單位沒和勞動者簽合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那么就應該得到雙倍工資的補償,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在實踐中, 未簽訂勞動合同,索要雙倍工資一般只支持11個月,不過勞動者可以以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要求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有的仲裁委是不受理的,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訴。
未簽訂勞動合同需要承擔的風險有:
1、應支付雙倍工資。
未簽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企業在解除勞動關系時應支付雙倍工資。若未支付,職工可申請勞動仲裁。
2、勞動者可隨時解除關系,不用承擔賠償責任。
若簽了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員工辭職需提前30日通知企業。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辭職可能會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沒簽合同,勞動者可隨時解除關系,不用承擔賠償責任。這樣一來企業對勞動者的約束力就變弱了。
3、未簽合同能引起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成立。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對企業是不利的。
4、單位不能以試用不合格為由辭退職工。
《勞動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簽了合同約定了試用期,企業就能在試用期內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隨時辭退職工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未簽合同就不存在試用期的問題,辭退職工就必須給付經濟補償金。
5、未簽合同依然不能免除為勞動者繳納各項社保費的義務。
法律規定只要勞動關系存在,企業就應履行勞動法規定的各項義務。若不履行,勞動者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二、沒簽合同一告一個準嗎?
不是所有沒簽勞動合同案件一告一個準的。
只有具備了相應的證據材料,仲裁委員會才會正式受理案件,勞動者的權益才會獲得保障。所以勞動者在維權過程中,一定要注意收集證據,保護自身權益。
勞動者需要主動去收集證據材料,證明與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如:
1、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
2、工資卡交易記錄
3、工資條
4、有公司名稱的工裝
5、去地稅局打印并蓋章的個稅完稅證明
6、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的暫住證
7、考勤記錄
8、社會保險繳納記錄
9、派工單
10、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
11、錄音錄像
12、其它有勞動者名字和公章或老板簽字的的書面材料等。
沒簽勞動合同的賠償具體如下:
1、雙倍工資:
(1)單位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都沒有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有權主張從用工之日的第二個月起到一年內的雙倍工資;
(2)其中的一倍工資在之前已經發放的,直接主張另外一倍;
(3)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主張實際工作的工資、社保:
(1)沒有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意識的用人單位,往往也會漏繳、不繳員工的社保;
(2)勞動者離職的,可以收集證據,向當地勞動局投訴,要求補繳從工作之月起的社保。
3、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4、勞動者有權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5、社保機構對用人單位的行政處罰:
(1)社保機構有權對不辦理社保登記的用人單位及負責人直接罰款。
(2)社保機構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有權直接罰款,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并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八條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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