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處理“兼職”引發的勞動爭議
關于追索工資補償金引發的勞動爭議。根據原勞動部關于《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規定,勞動者提供了勞動,而用人單位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得到應得工資收入25%的經濟補償金。而根據現行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只能與一個用人單位建立勞動法律關系(非全日制用工形式除外),因此用人單位與兼職職工無法建立規范的勞動合同關系。當用人單位解聘兼職職工時,職工便往往以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為由,追索補償金。
在處理此類爭議時,筆者認為,不能簡單地以未簽訂勞動合同就將兼職關系一律視為非法用工而追究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近幾年來,國家出臺了一系列促進下崗職工再就業的政策規定,鼓勵用人單位吸納下崗失業人員。原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因企業職工流動等問題發生勞動爭議是否受理的復函》中規定:“企業的科技人員在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在其他單位業余兼職(即從事第二職業),并簽訂聘用合同”。勞動保障部《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頒布實施,也為勞動者同多個用工單位建立聘用關系提供了法律依據。如果仲裁部門以用人單位未與兼職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為由要求其承擔補償責任的話,無疑與上述規定精神相悖,也不利于當前再就業工程的順利實施。為此對于職工的該項請求,不應支持。當然對于用人單位惡意拖欠、克扣工資或職工不屬于規定業余兼職人員范圍的,則可按有關規定辦理,裁決用人單位支付職工兼職期間的勞動報酬,并終止兼職勞動關系。
關于解聘后是否支付經濟補償金問題引發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解聘兼職職工,職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也是當前勞動爭議的多發點。職工一方認為,雖然沒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但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但兼職單位往往以雙方并不存在勞動關系為由拒絕支付,導致爭議發生。
解除兼職勞動關系是否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目前尚無明確法律和政策規定。筆者認為,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兼職勞動關系是一種比較特殊的勞動關系,不同于事實勞動關系,兼職勞動關系的特征是具有雙重性。根據有關規定,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為“本單位工作年限”,而兼職工作過程并不影響職工在原單位的工作年限。也就是說,如果原單位解除職工勞動關系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話,原單位絕不會也不允許其扣除職工兼職期間的工作年限。因此對于職工的該項請求,仲裁機構不應支持。
勞動仲裁對兼職的認定
勞動仲裁對兼職的認定法律分析:
區別于全職是指職工在本職工作之外兼任其他工作職務。兼職者除了可以領取本職工作的工資外,還可以按標準領取所兼任工作職務的其他工資,指非主要工作外的工作,如果只做一種工作則叫專職。兼職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的,是否認定為工傷,需要視你兼職的具體情況確定:
1、如果該“兼職”行為不屬于勞動關系,那么在兼職過程中受傷就不屬于工傷,但是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義務。
2、如果該“兼職行為”屬于非全日制勞動關系,那么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發生了傷害事故或者身亡,就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進行工傷認定,按法律規定執行工傷處理。現實生活中,勞動者在與一方建立勞動關系的同時,利用空余時間、下崗或停薪留職期間,又到其他單位上班的現象并不鮮見。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對于勞動者的兼職行為,一些司法審判機關會以勞務關系對待。以至于一些勞動者在從事兼職活動時,無法享受社會保險、節假日、最低工資標準等應有的勞動保障待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影響,或經用人單位指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衍生問題:
勞動仲裁是什么?
勞動爭議仲裁指的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的仲裁,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要程序。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當自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如果超過規定的時間,仲裁機構將不再受理。
兼職工資拖欠不給怎么辦
1、協商解決。
2、到勞動行政部門舉報(通常是單位所在區的勞動監察大隊)。公司不按時支付員工兼職工資的,員工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并立即要求公司支付員工拖欠的工資以及按照拖欠工資的支付25%的經濟補償金。
3、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此時需要當事人提交相應的勞動仲裁申請書,然后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這個過程中證據的提供是很重要的。當事人要證明自己與該單位之間是存在兼職關系的。
4、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滿意可以在拿到仲裁書后15天之內到法院起訴。如果是在校學生做兼職的,由于在校大學生不具備勞動關系主體資格,不能成為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所以與用人單位之間不是勞動關系,而是雇傭關系,勞動局無權管轄。要是在按要求做完兼職后單位不發工資的話,可以與之進行協商。如果跟單位協商不成,只能自己收集證據向法院起訴要求單位支付報酬。需要提供證據證明在單位兼職的事實,單位支付報酬的標準,工作時間和應支付的報酬等。
兼職工資是由雙方約定而成的,兼職可以是可以根據計時或計件的形式來確定應發工資的數額。但是兼職工資也不能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九條,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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