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合同的違約金合法嗎
勞動合同能收違約金的事項:
1、在培訓服務期約定
公司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2、在競業限制中約定
公司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公司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公司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所以,除了上面這兩項之外,其他情況都不可以跟勞動者約定違約金。
而且,約定違約金時,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公司提供的培訓費用。公司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當然,要是在約定的時候發現公司說的違約金過高的話,勞動者可以去法院請求降低,通常規定是高不得超過所遭受損失 30%,超過30%的法院會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 合同的履行 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 公平原則 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
二、勞動合同違約金上限是多少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對于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違約金,《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中有如下規定: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其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三倍。
但是在正式實施的《勞動合同法》中沒有數額的涉及,筆者認為數額可以雙方進行約定,以及違約金數額的計算方法。可以參照民法中關于違約金的條款,違約金一般等于違約所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 (原先的按月補償款構成勞動者的 不當得利 ,應計算進用人單位實際損失),數額不應當奇大,最高不超過實際損失的120%- 130%為宜。
三、合同糾紛起訴流程是怎樣的
1、案件的判決結果要看法律規定以及雙方的證據。現在,尚未開庭,判決結果未出,不能判定法官的行為是否偏袒,您現在主要是對訴訟程序不了解,才會產生各種誤會。
2、法官官主動調取證據是法律法規允許的,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的,法院可以主動調取證據或應一方申請調取證據,并不屬于偏袒一方。您如果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也可以申請法官主動調取證據。
3、立案八個月未開庭確實是不正常的,可以向有關機關反映。但如果被告充分利用了法律規定的程序,拖延開庭的時間,立案八個月未開庭是可能存在的。如果是被告利用法律規定的程序,與法官無關。律師就經常利用法律規定的程序,拖延審判的期限,以取得對自己最有利的結果。
4、被告就同一案件起訴原告,是正常的,可能屬于反訴,也可能是另行起訴。綜上所述,相關當事人當然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但是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一、勞動合同上寫違約金合法嗎
勞動合同上寫違約金合法。有兩種情形是可以約定違約金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 22、23條規定,只有在兩種情形下,用人單位才可以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1、在培訓服務期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2、在競業限制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實踐中,用人單位只能在兩種情況下約定由勞動者承擔 違約責任 ,一是培訓服務期違約,二是競業限制違約,但可以約定由用人單位承擔違約責任的情況則有很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二、違約責任應包括如下內容
1、違約責任是一種合同責任
責任根據來源于勞動法及相關的法律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這是違約責任不同于其他責任的一個重要特點,這一特點包含兩層內容。
第一,違約責任產生以勞動合同有效為前提。《勞動法》及勞動行政法規規定了合同有效要件。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立的勞動合同違反了形式條件, (即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和實質條件,(即勞動法規定的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勞動合同當事人的關于責任的任何約定都不發生法律效力。
第二,違約責任的成立必須以勞動合同當事人一方違反勞動合同義務為條件。
《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應具備以下條款:
勞動合同的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 合同終止 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這是勞動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即法定條款。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還可以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協商議定其他內容,即約定條款。法定條款與約定條款所規定的內容都是責任的來源。勞動合同的當事人中的一方或雙方違反了法定義務或約定義務,就要承擔違約責任。沒有違反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或約定的行為的發生,即使是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給勞動合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帶來財產損失,只可能會產生其他形式法律責任,如 侵權責任 ,而不會產生違約責任。
三、違約金的作用
第一,違約金具有從屬性。違約金與違約金的支付不同,前者一般依違約金條款產生,是從屬于合同債務的從債,后者僅使債的標的。正是依違約金約款產生的違約金債務是合同的從債務,違約金才發生其擔保作用。因為保證、定金、抵押、質押等傳統民法的擔保方式也正是為主債實現而設立的從債,因而才具有擔保性。
第二,違約金的設立可以使當事人預知不履行的后果。在合同訂立以后,當事人對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及承擔的責任的范圍,均能事先了解,而當事人為避免承擔支付違約金的責任,就必須正確履行合同。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說,違約金可以督促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確保債權實現。此點也是違約金與傳統擔保方式相同之處。
第三,第二種觀點一般以違約金債務人喪生清償能力后的實際結果來否定違約金具有擔保屬性理由不充分。擔保不是保險,它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維護債權人利益的作用,即使傳統的民法中的擔保方式也不能保證債務人履行到期履行債務。
第四,由于懲罰性違約金的數額較多,且多與違約所致損失無關,故更能有效的督促當事人履行合同。綜上所述,勞動合同上只有兩種情形,寫違約金是合法的,其他情況下都是不發生法律效力。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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