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但是還在繼續上班怎么算?
勞動合同到期后還在繼續工作的視為勞資雙方同意按照原來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但因為沒有續簽書面的勞動合同,所以,如果員工提出來要終止勞動關系的話法院也會支持的,而且,員工在合同到期后提出來讓公司支付雙倍補償金,對公司是很不利的。
一、合同到期還在繼續工作怎么處理? 勞動合同到期繼續工作的,用人單位無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繼續履行原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人民法院可以視為雙方之間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并以原勞動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二、不續簽勞動合同有補償金嗎? 1、公司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工資待遇等)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的,沒有經濟補償。 2、公司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工資待遇等)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的,有經濟補償。 3、公司和勞動者一方或者雙方不予續訂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的,有經濟補償。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了用人單位予以經濟補償的計算: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4、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其實法律上也沒有明確的規定過勞動合同到期后就一定是自動順延的,理論上在到期后還是應該續簽書面的勞動合同的。但司法實踐中這種不續簽合同去繼續工作的案例也比較多,其實這種狀態對勞資雙方都是有法律風險的。
勞動合同到期沒有續簽,但還在上班
勞動合同到期沒有續簽一般可以繼續上班。勞動合同期滿,無論企業有沒有給勞動者下終止通知,在法律上已經視為與用工單位的勞動關系已經終止。合同到期不續簽,對于勞動合同是終止勞動關系,但是此時勞動者繼續上班,等于重新建立勞動關系。所在公司此時應該及時補簽勞動合同,否則需要承擔二倍工資的賠償。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怎么賠償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如何賠償,有以下內容:
1、如果是用人單位不續簽的,則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
2、如果用人單位繼續維持、或提高原有勞動條件的,員工不愿意續簽,則無需進行經濟補償;
3、如果用人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知道如果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還在上班的話,則此時視為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是繼續存在的,但畢竟此時沒有按照相關規定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因而成立的只能說是事實勞動關系。從這點上來看,可能對勞動者不利,因而建議及時的補簽書面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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