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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違法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有什么后果?(強制員工加班 應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首頁 > 勞動人事2023-10-10 11:28:37

違反勞動法有什么后果

用人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后果有以下內容:
1、用人單位有下列違反【法律法規】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
(2)違反本法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保護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
(3)對女職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損害的;
(4)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
(5)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
(6)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
2、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1)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2)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3)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4)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3、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勞動安全設施和勞動衛生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或者未向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勞動保護設施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整頓;對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致使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勞動者生命和財產損失的,對責任人員按照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2)用人單位強令勞動者違章冒險作業,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員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罰款或者警告;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勞動者的。
4、 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5、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以罰款。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第九十二條
用人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和勞動衛生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或者未向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勞動保護設施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整頓;對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致使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勞動者生命和財產損失的,對責任人員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三條
用人單位強令勞動者違章冒險作業,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四條
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九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保護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對女職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員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罰款或者警告;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勞動者的。
第九十七條
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企業強迫職工加班怎么辦

當今社會,罔顧員工身體的黑作坊式企業還是很多,已經成了社會的一大的熱點問題。那么,企業強迫職工加班,我們這時應該怎么辦呢?


1、協商溝通,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如果員工遇到單位要求強制加班的情況,可以先嘗試和單位主管人員進行溝通,看是否能縮短加班時間或通過其他方式變通解決,畢竟現在公司經營壓力大,要維護一個公司的正常運轉,有時候會加班加點的完成一些工作也屬正?,F象,俗話說:“鍋里有,碗里才會有”,沒有必要咬住法律不放,最好能通過協商解決的方式和平解決矛盾。
2、明確拒絕,離開工作場所。如果單位強制要求加班,通過協調溝通,仍然不能解決問題,單位仍然還是堅持要求員工加班,你可以明確予以拒絕,然后離開工作場所,如果單位限制你的人身自由,直接報警尋求幫助。

3、要求單位按照法律規定支付加班費。有付出就會有收獲,你額外付出了勞動,就應該得到相應得勞動報酬,對待單位強制你加班的行為,你應該注意搜集考勤、視頻等相關證據,然后向單位主張超時加班費。


4、主動解除與單位的勞動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43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有權拒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43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5、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當遭遇強制加班時若單位不愿意支付加班費,你可以帶上相關證據,去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請求仲裁委依法裁決公司支付加班工資

單位強迫員工加班怎么辦?

存在強制加班的行為,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國家實行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小時的工時制度。對用人單位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需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用人單位違反上訴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則屬于強制加班。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如果超過勞動法規定,可以向公司領導反映情況,或者辭職,再或者去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申請仲裁。拓展資料:企業加班費如何計算?公司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進行加班時,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工資應該按不低于工資的150%來計算。另外還要安排勞動者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如果安排勞動者法定節假日工作的,工資不低于工資的300%。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月加班超過40小時的違法后果

月加班超過40小時的違法后果是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勞動者遇見超過法定標準的加班加點,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舉報,由他們介入調查。查證屬實的,勞動監察部門可以依法給予處罰。標準工時制是每天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標準。
工作日后延長工作時間稱之為加點,休息日、法定節假日提供勞動稱之為加班。勞動者有休息休假的權利,有加班后獲得加班的勞動報酬的權利,在用人單位違法解除的情況下,可以有兩個選擇,一是選擇要求確認解除違法,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二是選擇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的賠償金。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工資,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工資。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若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勞動者就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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