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傷 員工的傷害程度、傷害的部位; 2、就診醫院出具的有關治療和休息以及門診治療時間的建議; 3、實際住院治療的時間; 4、工傷職工所在工作崗位以及工作內容的性質; 5、工傷員工所在部門主管的意見; 6、工傷職工本人的意見; 7、對工傷員工的治療和工作有影響的其他因素。 8、工傷假期的期限不少于住院的期限,但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少于醫生建議休息的期限。 9、員工發生工傷申請工傷假期時,應當以所在事業體醫院(其中球場員工為主題醫院)核定的假期為準。 10、醫院應該根據工傷職工是否需要住院分別核定其工傷假期。如果不需要住院的,由醫院予以核定;如果需要住院的,其工傷假期包括住院期間以及出院后休息和治療期間。其中出院后的休息和治療期間由醫院根據就診醫院的建議和員工傷害程度以及傷害部位并結合其工作內容等因素合理確定。 11、員工對醫院核定的工傷假期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重新核定。傷勢嚴重的以及治療期間較長的,員工不服從醫院核定的工傷假期的,可以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請核定工傷假期。 12、員工在核定的工傷假期內其薪資繼續發放,核定的工傷假期結束后,員工應當及時回公司上班,如因傷勢影響其從事原工作的,可由所在部門主管合理安排其他工作,但其原薪資不變,上班期間如仍需要門診治療的,醫院和所在部門應當予以適當照顧,保證其在上班期間不影響治療。 13、工傷員工超過核定的工傷假期不回公司上班的,應當申請事假,不申請事假者,以 曠工 論處。申請事假期間,其 工資 不再發放。 14、員工發生工傷,其本人或者所在部門應當在3天內填寫《員工 意外事故 報告書》,注明屬于工傷,并按照規定的程序會簽各部門和公司主管,公司認為屬于工傷即可按照上述規定享受一定的工傷假期和其他 工傷待遇 。
法律客觀:《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四條 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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